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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4924
文  号:德市罗府办发〔2020〕56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0-07-30 来源:罗江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一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2

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效解决农村居民骨灰安放安葬基本需求,遏制散埋乱葬,违建大墓、豪华墓和薄养厚葬等问题,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推进全区乡风文明建设和殡葬事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川民发〔2020〕4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二章 墓地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规模适度,应建则建的原则,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到2022年底,全区各镇消化因拆迁等原因已形成的集中安葬点,建成合法合规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到2035年底,根据实际需要,全区7个镇分别新建1-2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实现每个镇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率达100%的目标。鼓励、支持少数民族绿色环保的丧葬习俗。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按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建设,鼓励利用原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利用荒山坡地,依山势、地形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宜大规模平整场地、挖填土方。提倡墓位建设小型化、安葬方式生态化、土地利用可循环化。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的安葬方式。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资金由镇人民政府安排筹集,区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每年要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模一般按照满足覆盖区20年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坚持以墓园变公园、公园变景区为目标,将墓园建成绿色环保示范基地、移风易俗示范基地、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家风家教示范基地。具体建设要求:

(一)火化埋葬单人墓或双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对于村民要求建骨灰堂(骨灰寄存格位)的应给予支持。

(二)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60厘米

(三)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

(四)根据墓园规模建设100-200平方米的祭祀广场,为群众开展集体公祭、举行下葬仪式等活动提供保障;建设1-2个20平方米左右的悼念厅作为群众集中治丧场所。

)墓园道路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备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墓园应建设文化阁、文化墙、文化廊、文化雕塑等设施,传承中华民族真、善、美的传统美德,宣传当地地域、地名等历史文化,弘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文化,倡导厚养礼葬、节地生态、文明祭祀的殡葬新风尚。

)利用悼念厅、休息室或在墓园建设宣传牌,展示革命先烈、名人志士和当地仁人贤士优良的家风家训,潜移默化地影响村(居)民自觉传承优良家风,强化家训教导,推进现代和谐的乡村文明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区民政审核同意经区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镇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化公益性质,秉持节地环保理念。

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可由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建设项目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三)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五)墓地建设规划方案;

(六)经费筹集情况(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资料。

区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时,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内容除了是否符合项目性质、规划标准、基本原则等要求外,还应重点审查:是否完成立项批复,是否完成可研报告,是否取得土地预审资格,是否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工作以及关于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和机构建设运行等承诺情况。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采取“谁建设、谁主管”原则。以镇为单位建设的墓地,由镇政府成立公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各村(社区)或联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的,由各村(社区)或联村(社区)推选公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墓地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管理等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不得向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具体收费标准和相关制度的制定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在镇政府和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宗族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套棺安葬。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向户籍在本辖区死亡的提供安葬,禁止超范围进行营利活动,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范围内销售丧葬用品,严禁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墓地。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红白理事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日常监管,镇或村公墓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批复文件

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要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把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大局之中,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根治散埋乱葬。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和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指导;区发改局负责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采取实施城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等措施,逐步解决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指标。区财政局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按照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市罗民发〔2019〕48号)文件要求,继续落实好公民死亡后按每具遗体火化1000元的普惠政策和符合节地生态安葬的每具遗体1000元的节地生态安葬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把农村墓地建设管理纳入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工作;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农村墓地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欺诈、价格串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责任主体是村(居)民委员会,多村合建的责任主体是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推动选好址的墓地能够及时建设好。各镇指导村民委员会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村民节地生态安葬写入《村规民约》,与评先创优等切身利益挂钩奖惩,增强约束力。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未建成之前,各镇要在区自然资源局的支持下,结合绿化荒山、植树造林等活动,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小型修缮或新建墓地用地,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规定埋藏骨灰的墓位用地不超过1平方米标准,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民政局统筹、区委宣传部配合、各镇负责组织实施,要从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通过有效的政策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理念。要注重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作用,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外销售牟利或销售超标墓穴的,由区民政局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7、21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由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乱设项目、乱收费用或提高核定价格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炒买炒卖墓位、墓穴的,由区民政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8、22、24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行政审议批准,擅自违反规划建造销售墓穴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0、11、17、20条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在农村公益性墓地未建成之前,对小型修缮或新建墓地用地未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按《村规民约》劝其改正,恢复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对有违法所得的,由区民政局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34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墓地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该墓地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