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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2267
文  号:德市罗府办发〔2021〕47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1-07-15 来源:罗江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职教园区管委会,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一届7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9


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要求

第三章 乡村厨师管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

第五章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七章 考核及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罗江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罗江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同时遵守和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对公众聚集性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乡村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本细则所称乡村厨师,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等。

第四条 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区卫健局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第八条 区食安委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和部门工作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 举办者、承办者(乡村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乡村厨师)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依法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探索新方法、新模式共同构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新格局。

第二章  举办要求

 

第十一条 举办或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卫生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

(三)宴席加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四川省食品摊贩登记卡;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五)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六)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七)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野生菌、发芽土豆、鲜黄花、自制豆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制作河豚鱼、长江流域的水产品;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九)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

(十)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十一)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第十二条 乡村厨师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应凭证和票据,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席加工服务。

第十四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区级以上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等紧急措施的,各镇人民政府应不接受农村自办宴席备案,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章 乡村厨师管理

 

第十五条 区食安办负责对全区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集中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业职业道德规范、安全隐患常识、食品安全事件应对等知识,对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定期对有意愿从事乡村厨师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继续从事乡村厨师工作的应参加培训,培训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镇食安办负责统计本地乡村厨师信息,并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乡村厨师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培训合格证号、保险有效期、健康证有效期等信息,对本地乡村厨师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镇食安办每年应不定期对本地乡村厨师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8学时,培训时间、内容在参训乡村厨师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如实记录,乡镇食品安全培训可商请基层市场监管所参与培训。

第十八条 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厨师每年参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合格;

(二)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四川省食品摊贩登记卡。

(四)乡村厨师每年购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五)具备与农村集体聚餐制作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具及贮藏、清洗、保洁、消毒等设施设备,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六)承接一次性就餐100人(10桌)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应提前2日自行或提醒举办者备案;

(七)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乡村厨师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自办宴席;

(二)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对本地乡村厨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定期将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备案和考核情况以“红黑榜”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10桌)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凡举办100人(10桌)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者乡村厨师需提前48小时向村(社区)申报(丧宴临时申报)。村(社区)将举办者姓名、就餐地址、厨师来源、举办时间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写《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检查表》(附件1)并现场送达《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安全告知及承诺书》(附件2)。

接到200人(20桌)以上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信息,村(社区)应在24小时内报告镇食安办。

凡举办农村集体聚餐500人(50桌)以上的举办者与乡村厨师应签订《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附件4)。

 

第五章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和乡村医生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并填写《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检查表》(附件1)。
    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镇食安办负责或指派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和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填写《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检查表》(附件1);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由镇食安办主导,进行现场指导,并填写《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检查表》(附件1)。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人员对照《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附件3)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乡村厨师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保护现场,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的,要立即向各镇人民政府上报,帮助举办者或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乡村厨师购买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应通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医疗费用,镇食安办配合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罗江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局

第二十九条 区卫健局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卫健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十一条 区食安办应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联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罗江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规范并简化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先期抢救费用垫付、后期保险理赔等程序。

 

第七章 考核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区食安办负责对乡镇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督查、督办。将各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厨师日常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及现场检查情况的结果作为全年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中解决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 区食安办应将农村集体聚餐100人以上备案率、检查率达100%,作为对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区食安办要加强对乡镇农村集体聚餐日常管理的指导和督导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职和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及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对责任乡镇及责任人予以通报、约谈;对未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和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职或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镇党委政府在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及对乡村厨师的日常考核培训工作,对拒不配合工作的乡村厨师设黑名单制度,予以公示。对于举办农村集体聚餐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不按照现场指导的意见进行食品操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主办者和承办者(乡村厨师)承担事故责任。乡村厨师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及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与乡镇对接,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检查工作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办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细则管理。

城区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附件:1.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检查表

2.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安全告知及承诺书

3.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

查要点

4.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附件1

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检查表

举办者

 

电话

 

家庭住址

 

举办时间

 

举办场地

 

就餐人数

 

拟办桌数

 

拟办聚餐场次

 

承办者

 

电话

 

家庭住址

 

安全培训证号

 

健康证有效期至

 

责任保险有效期至

 

厨师及帮厨人员

 

备案记录人:

 

备案时间:

 

 

现场检查指导记录:

举办者:                      举办时间:      

承办者:                      是否经乡镇政府(街道)备案:

检查指导地点:                乡镇村(社区)

检查指导内容:

一、乡村厨师是否按要求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二、承办者是否购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乡村厨师是否每年参加健康体检:

四、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场所和食品储存是否远离污染源(禽畜圈养舍、开放式厕所、暴露垃圾):

五、加工场所内外清洁卫生是否良好:

六、现场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姓名:        ,电话:      

七、乡村厨师、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是否有咳嗽、腹泻等症状;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是否戴口罩(含口水罩)、橡胶手套。

八、加工场所(厨房)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农药、鼠药等):

九、食品及食品原料安全卫生状况:是/否新鲜;是/否使用高危食品;是/否有过期和霉变食品原料;是/否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鱼类;使用的凉菜、卤菜色、味是/否正常;是/否加工野生动物制品。

十、是/否有充足的餐具(碗筷盘)并经清洗消毒。

十一、食品加工是/否烧熟煮透; 煮熟的食品是/否与生食品分开存放;剩菜是/否存放到冰箱或者冰柜中;海鲜加工清洗是/否使用专用场所和工具。

十二、不能及时加工处理的肉类、水产品及其他半成品是/否存放在冰柜或者冰箱中。

十三、其它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是/否已要求承办者现场改正。

举办者签字:                             承办者签字:

检查指导人员签字:                                         

备案记录:

 

 

 

 

 

 

 

 

 

 

 

 

附件2

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安全告知及承诺书

 

一、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告知

(一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承办者应举办者要求开展延伸服务时,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加工制作食品。

(二)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

(三)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四)家宴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五)食品原料应进货验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动物、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六)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

(七)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八)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具备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

(九)不做或少做凉菜卤菜。加工制作凉菜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菜卤菜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食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十)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管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等,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二、双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及责任告知

(一)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甲乙双方均应立即向镇政府、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

(二)如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如事先已约定的,由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医药费等)法律责任;如无约定,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医药费等)法律责任。

三、农村集体聚餐承诺

为了保障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与控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的发生,我自愿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技术指导,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各镇人民政府、举办者、承办者各一份。

 

举办者(签字):

承办者(签字):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举办者、承办者各一份。

 

 

 

 

 

 

 

 

 

 

 

 

附件3

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

备案现场检查要点

 

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罗江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场所要求

(一)具备能满足餐饮服务餐饮具、工用具和设备设施存放、清洗、消毒、保洁等基本功用需要,设置工用具清洗池、消毒池,并有明显标志;

(二)具有与食品原料存放、工用具及设备设施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面积,具备分类存放的条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三)食品原料存放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通风良好,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杀鼠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设备设施要求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及承办宴席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一)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止其他病媒昆虫的设施;

(二)至少有1-2台冰箱或冰柜等冷藏设备;

(三)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工具、容器应专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具有3个专用清洗消毒工用具;分别配置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清洗工用具,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用于加工或承载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具有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六)所有工用具、设备设施必须确保无毒无害,并便于清洗消毒。

三、人员要求

(一)厨师及服务人员的数量应与承办宴席规模相适应,固定从业人员的数量须按核定的最大承办宴席人数的百分之三配置(即每100人配备3名从业人员);

(二)厨师及服务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三)厨师及服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厨师及服务人员上岗应穿戴清洁工作服、戴口罩(含口水罩)、橡胶手套。

 

 

 

 

 

附件4

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

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举办者):      镇      村      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者):                  现场安全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定于           日至      日在              举办    桌(10人/桌)家庭宴席,聘请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办,乙方按每桌人民币     元收取甲方费用。在宴席举办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一)一次性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应在宴席举办前2日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二)负责提供方便、宽敞,与承办宴席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场地应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要清洁卫生,不得有开放式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并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的措施。

(三)提供充足、卫生、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四)指定专人参与乙方宴席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不得要求或同意乙方加工制作腐败变质、生虫霉变、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禁止使用和加工野生菌、野生动物制品。

(五)负责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二、乙方责任

(一)承办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应在宴席举办前2日向镇政府备案。

(二)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三)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经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后,才能进行加工操作。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禁止使用和加工野生菌、野生动物制品。

(四)主厨既是加工制作者,又是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者,应对所有食品原料质量严格检查把关。对加工制作过程加强管理,做到生熟食品存放和切配分开(避免交叉污染)、菜品烧熟煮透,凉菜卤菜当餐现吃现做、餐具清洗消毒等,保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不向甲方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

三、共同责任

(一)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甲乙双方应立即将病患送医,并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

(三)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医药费等)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仅限于本次自办宴席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时上报镇政府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罗江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