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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510626-2021-03999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1-08-03 来源:罗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一、起草目的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做好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前,罗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罗江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充分借鉴了德阳市其他县区的务实举措,结合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发展现状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监管工作规划,经过多次深入调研后草拟了《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过先后2次分别向区级各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以及全区市民充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施细则》。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因此,经过深入调研并结合罗江区实际起草的《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能够起到有效弥补监管空白、回应社会关注、落实党委政府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作用。

四、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八章及4个附件。具体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要求、第三章乡村厨师管理、第四章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第五章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七章考核及处罚、第八章附则,附件包括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检查表、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安全告知及承诺书、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罗江区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4项)。

(一)明确主要形式

《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乡村厨师(包括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等)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二)严格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

《细则》要求,乡村厨师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每年参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合格;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购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三)规范专业加工服务者行为

《细则》明确提出专业加工服务者(乡村厨师)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时,不得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不得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等4种行为。

(四)实行备案制度

《细则》规定,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10桌)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乡村厨师应当提前2日向村(社区)申报,登记举办者姓名、就餐地址、厨师来源、举办时间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五)开展现场指导

《细则》规定,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和乡村医生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乡镇食安办负责或指派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和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由乡镇食安办主导,进行现场指导。

五、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