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及省级行业标准,农村沼气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农村户用沼气池
(一)进出料口盖板损坏或无盖板的;
(二)进出料口及沼气利用设施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三)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的;
(四)沼气生产、利用设施及输气管线存在漏气的,沼气池处于闲置状态但仍产生沼气的。
二、农村沼气工程
(一)预处理、发酵、储存、利用等设施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二)沼气工程未安装阻火器的;
(三)沼气发酵、储存、利用设施存在漏气情况的;
(四)未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
气设施的;
(五)沼气工程厂区未设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集污池、调节池、沼液储存池未规范安装防护护栏,沼气工程未建设厂区围墙或防护围栏的;
(七)沼气燃烧火炬安装位置与厂区未达到有效安全距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