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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2805
文  号:罗府办发〔2016〕22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2016041810041375.doc
发布时间: 2016-04-18 来源: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罗府办发〔2016〕22号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实验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四届六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
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使用管理,规范入库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介机构和项目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招标遴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县政务中心牵头,会同所涉及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按照《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招标遴选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比选、遴选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拟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  负责中介机构库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使用中介机构库项目业主单位在使用管理中介机构库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保证中介机构库的使用、管理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承担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公正、科学、诚信、廉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五条  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时,必须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
  第六条  凡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还贷资金建设的项目需要相关中介服务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持中介机构抽取申请表、县政府基建联席会议纪要或批复到县政务中心申请抽取中介机构。
  第七条  县政务中心建立中介机构库抽取平台,为项目业主单位选用中介机构提供现场抽取服务。
  第八条  选用中介机构库内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各类中介机构分库内中介机构的选用按照轮流选用的原则进行,在同一轮中,分库内的中介机构有且只有一次选用机会。(即:如本次需要的中介机构分库有5家,本次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为A,则下一次随机抽取时A不再参加抽取,参加抽取的为B、C、D、E等4家,直到5家中介机构均开展了服务工作,再进行新一轮随机抽取。)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抽取中介机构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同一项目需要多项中介服务的,可以根据情况一次性摇号产生能够提供多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但不得出现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机构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的情况。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抽取中介机构时,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抽取本包入库的所有中介机构要全程监督随机抽取过程,通知后不到场的中介机构视为认同抽取结果。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抽取结果产生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承担业务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政务中心和监管部门说明原因,并经并联审批暨中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核查后,由县政务中心重新抽取中介机构。不能承担本次业务的中介机构将不得参加本轮的随机抽取活动。一年内不同项目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绝中介业务服务的,视为自动出库,不得再进入本届(三年)中介机构库和特殊情况下使用库外中介提供的中介服务。缺额的中介机构由本包候选入库中介机构递补或遴选、招标产生。
  第十二条 当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因技术规范等因素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或者因建设项目的上级审批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依法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库外的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抽取确定后,县政务中心应对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及等级先进行审核,对照入库规定的收费优惠折扣率,
督促业主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3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签订委托合同时,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向库内的中介机构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入库的中介机构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
  第十五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中介服务机构全面履约的前提下,持中介机构抽取申请表、委托服务合同,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资金渠道据实直接支付,否则不予拨付。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未完成前,业主单位不得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具体拨款进度金额由业主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合同价款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价=国家或行业收费标准(没有现行行业标准的参照原行业标准)×优惠折扣率。
财政评审费用不在项目中列支,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
财政评审、预算编制、结算审计等服务事项在单项项目有最低收费标准限制及审减和审增收费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其它服务中介涉及单个服务项目的中介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中介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委托服务合同履行结束后,将服务结果报告(或资料)送至县政务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等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八条  县政务中心建立中介机构库使用台账,保证库内中介机构的使用不重复、不遗漏。使用台账要及时与监管单位信息同步共享。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县政务中心通报。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中心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通报的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期建库的招标评审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罗江县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再申请进入罗江县中介机构库: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因自身业务素质不过硬,导致行政审批未通过,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处罚的;
  (三)入库后拒绝接受业务或将业主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业主单位串通作假、违规操作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六)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八)在企业资质、从业人员、业绩奖惩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的;
  (九)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依据党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与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中介服务库内的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已抽取中介服务机构后,业主单位擅自改变将业务交由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三)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项目投资额等信息造成中介机构选择性放弃中介服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库的使用、管理有新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中心、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附件: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抽取申请及抽取结果确认表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