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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招标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3134
文  号:罗府办发〔2016〕21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16-04-06 来源: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实验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罗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招标遴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六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罗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

招标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结合罗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还贷资金建设的项目。

在罗江县境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办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须含公路工程);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和竣工验收机构

(三)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人防工程施工图编制机构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有资质的相关勘测、设计、规划和技术支撑服务机构;

(五)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

(六)招投标代理机构;

(七)有资质的审计机构;

(八)有资质的预算及财政评审编制机构;

(九)有资质的相关监理机构;

(十)其他依法成立的相关中介机构。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协调中介服务机构建库及其使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并对中介服务机构被除名的额缺部分,进行入库补充。

第五条 罗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服务库的建立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多家同类中介服务机构中按承诺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指标进行遴选、比选和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规定,涉及勘察、设计、监理及代理机构中介服务的通过遴选、比选和招标三种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库;涉及其他中介服务的通过遴选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库。

第八条 申请参加罗江县建设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本行业暂定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工程监理机构应具备本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本行业相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库考核监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县检察院、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建库方案,组织并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分类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结果、做好中介服务机构违约事实记录和处理。

(二)县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建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建库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库内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行业分库招标采购需求,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并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局报备动态业绩考核情况。

第十条 建立罗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监察局、县招标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类别、受理级别及数量制定详细的建库方案,公开遴选、比选或招标方案。

(二)发布信息。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务服务中心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信息,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报名。

(三)资格初审。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在报名过程中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初审。

(四)招标和遴选。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标、遴选等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法按照公开招标和遴选的程序确定进入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中介服务机构。

(五)结果公开发布。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将建库结果依法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应当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建库程序、中标结果、建库名单、后续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

第十一条 罗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中介服务机构库内选择。否则,县财政将不予拨付项目所涉中介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不同行业资质和服务性质,对不同服务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库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摇号排序,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按照轮流选用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在同一轮中各分库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均有且只有一次选用机会。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确定后,业主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时限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期建库的招标评审依据,原则上考核排名前60%的中介服务机构可自动进入下一期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服务机构库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遴选、比选或招标中介服务机构入库。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事项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收费公开制和流程公式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质量、责任和收费标准,向业主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业主咨询和办理相关事项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收费公开制。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事项统一承接、统一审查、统一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

(四)流程公式制。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对内部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打破常规办理程序,强化技术性要件的审查结果,对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建立服务事项的快速通道。

第十六条 进入罗江县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局等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分析出现上述情形对中介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

(五)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七条 进入罗江县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中介服务机构库中除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2年内不得再申请进入罗江县中介服务机构库:

(一)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因自身业务素质不过硬,导致行政审批未通过,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三)入库后拒绝接受业务或者将业主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四)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业主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以保证中介服务机构快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要给予其行政处罚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中介服务机构要求项目业主提交服务项目相关资料的,项目业主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如因项目业主不配合中介服务机构,造成无法按时办结服务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权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投诉,由县纪委(监察局)对业主单位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对进入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有新要求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入罗江县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罗江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