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经开区、白马关实验区,县级各部门:
《罗江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罗江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罗江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
(三)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或依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的各类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固定广告。
带有商业宣传内容且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店招店牌按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放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城市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
(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是指在商业建(构)筑物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含LED等电子显示装置)、字体符号等设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情况。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管理,未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镇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涉及商业广告的发布内容和登记管理工作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规划、交通、国土、气象、安监、文广新、林业、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条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县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全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招牌、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满足《罗江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镇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载体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载体产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效果图;
(五)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五日向载体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凡涉及到在国、省、县道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利用公共绿地和地名标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园林、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店招店牌的现状环境彩照和现状环境设计效果彩图(照);
(四)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备案。
第二节 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有偿使用,按照广告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公开出让,由设置权人依法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广告公司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安装;
(二)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标志标牌;
(三)交通信号设施;
(四)车行道隔栏;
(五)人行道隔栏;
(六)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七)道路收费口防撞墙;
(八)交通值勤岗位设施;
(九)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标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办公楼和重要标志性建筑;
(二)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
(三)在道路交叉路口30米半径视距的三角形范围内;
(四)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呼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内;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内;
(七)未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建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及广告设施的。
(八)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
(九)其它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的,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三)利用并遮挡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透空围墙但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
(六)其它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
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店招店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店招店牌(标志除外);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八)符合店招店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一)立柱广告设置期限,城市规划区内不超过5年,城市规划区外不超过8年;
(二)电子显示屏(牌)设置期限不超过8年;
(三)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60天。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批准建设期。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县的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全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电子显示屏(牌)广告公益宣传时间每年不少于360个小时。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电子显示屏(牌)应统一接入政府公共应急视听平台,在应急情况下,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应急信息发布。
第三十六条 店招店牌需要变更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 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店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店招店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八条 店招店牌设置人应当保持店招店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店招店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占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城乡用地、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予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过程中,对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县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镇政府应及时提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权人与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盗窃、故意损坏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载体,是指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称公共载体,是指非公共载体之外的其他属国有或者城镇集体所有的载体。
本办法中十日以下的期限为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3年1月30日印发的《罗江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发〔201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