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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2802
文  号:罗府办发〔2015〕80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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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8-05 来源: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实验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文件规定,现结合罗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建设、配租、准入、退出、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罗江县行政区域内原有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罗江县实际居住满二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罗江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实施。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人社、民政、国税、地税、统计、审计、公安、监察、住房公积金中心罗江管理部、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五条  县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省级和市、县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二)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县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批准的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机构落实具体工程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型和宿舍型。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应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配套建设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商业等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整体进行登记,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经营性配套设施可独立登记,依法出租。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维护、管理费用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支出。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住房保障部门报县财政纳入预算。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四条  本办法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城镇户籍,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且至申请时已实际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成员。
  在校大中专学生、服现役义务兵、劳教或者服刑人员,视为原户籍的家庭成员。登记在不同城镇户籍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家庭成员,经审核后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与户主无亲属关系的居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户籍在城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的集体户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家庭成员系户主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已婚,其登记在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有住房、直管公房)不超过16平方米,并符合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该家庭成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该家庭成员的配偶、子女等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因离婚失去原家庭所有住房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已超过2年,并符合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离婚后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优抚对象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售、赠与自有住房等房产交易行为未超过2年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原自有住房被拆迁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未超过2年的;
  (四)因离婚失去原家庭所有住房或承租保障性住房未超过2年的;
  (五)已经享受了廉租住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六)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待安置的;
  (七)拥有营业用房的;
  (八)拥有除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
  (九)以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的;
  (十)其他不应予以保障的。
  第十六条  县城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罗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的家庭;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或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优抚对象或按照《罗江县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其他政策性住房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米(含16平米)的住房困难户。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罗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的家庭;
  (二)本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实际家庭成员来确定);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其他政策性房。
  申请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且年满35周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
  第十八条  在罗江县城区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历;
  (二)自全日制学校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具有进入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其他政策性房。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在罗江县工作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年收入低于3万元;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之日连续在罗江县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含2年);
  (四)在罗江县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其他政策性房。
  (五)申请人年龄为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第二十条  在罗江县城内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2 年以上,且同时符合第十九条(一)、(三)、四)、(五)款的可向罗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交申请。
  第四章 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以家庭(本办法中的“家庭”指夫妻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城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罗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户籍地所在社区审核认定);
  (二)《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出具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五)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和所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六)户籍在罗江县行政区域外的共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有无自有产权住房、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或由当地村、乡(镇)政府机关出具有无房屋情况证明;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八)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罗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户籍地所在社区审核认定);
  (二)《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加盖单位行政章和财务章)。单位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单位联系电话(座机号码)。若无正式单位,本人书写承诺书并捺印;
  (五)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和所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六)户籍在罗江县行政区域外的共同申请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有无自有产权住房、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或由当地村、乡(镇)政府机关出具的有无房屋情况证明;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八)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罗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
  (二)《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人已婚者,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罗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
  (二)《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加盖单位行政章和财务章);
  (五)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七)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和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八)户籍在罗江县行政区域外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
  (九)子女是未成年人请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加盖学校行政章)和出生医学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十)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收入限制。安置后租金按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收取。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审核及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核查其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准入审核直接相关的信息。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 复审。县房地产管理所将初审后的结果,会同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社区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复核,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县房地产管理所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由县房地产管理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轮候资格;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所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者。
  第六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
  第二十九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分类及在《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自行选择的保障方式确定。
  实物配租。由县房地产管理所、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由县房地产管理所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发放租金补贴先行在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发放。若拒绝正常安置将停发租金补贴。
  第三十一条  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合理确定轮候期限和轮候排序规则,轮候期限不超过五年。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和分配供应,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住房救助范围,依申请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应予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及配租对象的选择、确认、公示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所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或夫妻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住房安排,主要通过租赁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开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又放弃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况。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县城区市场租金水平的30%收取,农民工按照罗江县城区市场平均租金的50%收取,其他保障对象按照县城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收取。
  租金的确定,由县房地产管理所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评估测算租金成本,经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租金按当年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已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可继续使用,期满变更或续签的,
  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审核中若原符合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仅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可直接提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收取。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收取。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拖欠累计6个月以上租金的;
  (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的。
  (七)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标准或已购商品房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配租阶段或已享受保障入住后发生死亡的,由县住建局协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情况是否仍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办理。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四十二条  县房地产管理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房政策的保障对象所申报收入、住房等情况实行三年一审或不定期审核制度(举报、投诉情况除外)。
  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的,县房地产管理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所或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管理实行报告制,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情况在相关网站、社区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罗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障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建立承租人信用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五十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擅自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11月24日发布的《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4日发布的《罗江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