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国、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野外火源管理和火灾综合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筑牢森林防火屏障,全力维护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命令。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防火期。2024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防火区。我区辖区内林业用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严格火源管控。
1.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2.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强化宣传教育
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