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德阳市罗江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目的
明确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细化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区和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附则等。
(一)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办法》要求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明确了区、镇两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办法》明确区级政府应当履行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每年分析评估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等14项工作职责。镇级政府应当履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等6项工作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明确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办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在明确5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三大类别细化了36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办法》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了按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建筑符合防火技术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等10项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3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五)《办法》建立了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办法》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对履行本办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于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