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二、哪些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二)商洽类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内部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四)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六)各类应急预案;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九)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类文件;
(十一)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哪些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哪些?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哪些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包括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六、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是多久?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七、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需要进行哪些程序?
八、哪些情形需要清理规范性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组织清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组织清理的情形。
九、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如何处理?
(一)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
(二)有效期届满前,发现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有效期届满前,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宣布废止;
(四)有效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宣布失效。
十、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