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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版)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879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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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18 来源:区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一、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罗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

(一) 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或10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厉打击涉灾违法行为。区人武部、武警罗江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请求,根据指挥权限,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经合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区经信局、区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区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罗江生态环境局:加强饮用水安全保护措施,针对饮用水源展开巡查和监测,及时与区住建局协商,消除隐患,保障应急供水。同时,及时提供灾害发生地的空气质量状况报告。

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 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II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7%以上、9%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委宣传部领导、统筹全区新闻宣传工作,区文体广旅局等做好管理、协调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8)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会同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7%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

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下,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三、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四、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责任编辑:区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