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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637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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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5-3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产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规范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15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9年修订)

(五)《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中心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的通知》(应救协调〔2021〕5号)

(六)《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川办函〔2017〕30号)

(七)《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八)《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

(九)《四川省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阳市罗江区范围内农村能源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其他农业设施因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可参照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加强领导,属地为主。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镇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能源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

(三)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镇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相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严格落实农村能源安全责任制、事故报告制,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生产安全监督指导,农村能源建设、使用和维护的业主单位(用户)负有主体责任。

(四)预防为主,排查隐患。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预警监测,做好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做好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迅速作出反应,及时上报并实施科学救援处置。救援处置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救援处置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等级标准

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一般事故(IV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成立区级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局安办、科技教育与职业农民科、计划财务科、农村能源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较大事故,指导、协调一般事故的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二)镇级组织指挥机构。镇应成立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股、站、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一般事故,以及由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三)现场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救援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与现场救援力量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处置,拟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救援进展等情况。

1.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应急、消防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现场救援组。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3.事故处理组。事故处理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勘察资料,开展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的检验、检测工作,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查清、还原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

4.治安维护组。治安维护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5.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等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和沼气用户。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服从救援指挥部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六、预警预防与信息报送

(一)预警预防。各镇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的可建立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出预警预防建议,确定应对方案,并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二)信息报送。各镇要严格执行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接收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发生较大以上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事发地乡镇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应急报送,随后补充上报书面材料。

2.发生一般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应急报送,随后补充上报书面材料。区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报告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单位(家庭、个人)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或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发生重大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发生较大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发生一般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由区农业农村局启动IV级应急响应。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处置

1.先期处置。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应派人赶赴现场,协助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区政府。

2.现场处置。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应急、卫健、生态环境、民政、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发布。发生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批露。事故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效引导舆情。

4.应急结束。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村能源工作正常秩序。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亲属安抚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稳定。协助民政、保险等部门机构及时开展社会救助和保险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处理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三)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抢险救援过程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九、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区农业农村局要健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生产安全队伍建设。

(二)物资保障。各镇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三)通信保障。区农业农村局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四)资金保障。各镇要把农村能源生产安全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所需。

(五)技术保障。各镇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安全法律法规、生产技术和应急处置知识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各镇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生产安全应急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提高对农村能源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宣传培训。各镇、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责任追究。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2.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侵占、挪用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十一、附则

(一)区农业农村局值班电话:0838-3121298

(二)本预案由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报市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镇应制定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本预案由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