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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索  引  号: 510626-2023-012006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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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25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一、修订必要性

2005年7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施行。2006年8月,厅发布实施《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2013年11月,厅结合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发布实施《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和管理模式多元化、建设向复杂山区延伸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三区三线”等外部约束愈发刚性的建设条件,原《管理办法》部分规定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政策衔接不畅,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形势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设计变更分类管理不适应现阶段建设发展需要

针对材料价差调整、未改变工程实体设计的变化以及施工工艺措施或实施顺序改变引起的变化等非设计类变更,未分类管理,导致此类变更责任划分不清晰、管理效能不高,不适应当前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和管理模式多元化的需要。

(二)工程变更实施未有效规定

原《管理办法》发布时,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基本采用传统建设模式,管理办法重变更审批管理,轻变更实施管理,对变更工程的后续建设施工、施工分包、清单计量、合同调整、费用支付等未做明确规定,不能有效规范当前我省高速公路投建一体化、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变更实施管理。

(三)特殊情形变更程序未明确

如国家或行业政策调整、应急抢险或突发地质灾害、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设计变更,按常规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履行审批效率低,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四)变更费用控制管理不精细

变更费用控制、预算追加管理等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困难,变更费用列支顺序不明确,不利于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五)重大变更范围部分规定不合理

如中桥桥位、跨径、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等均需报厅履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不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向复杂山区延伸的实际情况。

(六)监督管理效力不高

对投资人和项目法人责任划分不细,项目法人在项目工程变更制度制定、台账管理、档案管理和工程变更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求不实,对违规变更行为处罚不严,实际变更管理质量不高。

(七)部分规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

对设计变更报批程序、申请材料等要求不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二、修订指导思想

在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明确责任、分类管理、规范程序、量价分控、抓大放小”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以有效管理为目标,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投资人及法人变更管理责任,细化变更分类,规范变更审批(定),强化变更实施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监督,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以适应新时代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办法名称调整为《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工程变更报批工程变更实施、项目概算调整、监督管理和附则6章;条目方面,由原来23条,调整、增加为45条;附件方面,由原来2个附件,调整为4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重大设计变更情形一览表、附件2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附件3重大设计变更基本情况表、附件4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因此修订后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6章454附件。

内容方面,原《管理办法》仍然适用的部分予以保留,重点结合我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和管理模式多元化、建设向复杂山区延伸、“三区三线”等外部约束愈发刚性等实际情况,在分类管理工程变更、优化设计变更分类、规范变更审批程序、调整变更预算编制、规范工程变更实施、细化变更管理责任、强化变更监督管理等7个方面进行了修订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分类管理工程变更

根据我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和管理模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将工程变更划分为非设计类变更和设计变更。非设计类变更是指工程量清单数量变化、价格调整等不涉及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调整,仅对合同支付费用进行调整的活动。

(二)优化设计变更分类

按照“抓大放小,提升效率”的原则,考虑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不断向艰难山区延伸、建设条件复杂及技术难度加大的情况,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对重大设计变更范畴进行调整,如桥梁上部结构预制与现浇梁互换、中桥跨径调整等不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同时增加附件1,对重大设计变更情形进行细化说明,避免实际管理中设计变更类型划分不清的问题。

(三)规范变更审批程序

明确非设计类变更及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定,重大设计变更由厅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部审批;规范了设计变更的提出、申请、论证等环节工作;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批准前发生的或应急抢险工程、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的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精简了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材料。

(四)调整变更预算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原则调整为“造价依据、材料单价原则上应与批复施工图预算一致”,并对土地使用和拆迁补偿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审查(设计监理)、专项评估等费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了变更预算仅作为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依据,不作为合同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五)规范工程变更实施

进一步规范变更工程施工单位选定原则,增加了变更工程施工分包、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等相关规定,增加了非设计类变更引起的合同调整、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支付及变更工程量清单新增支付单价等的相关管理规定;考虑项目投资和管理模式多元化,修订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管理规则和列支顺序,取消追加预算程序,增加调整概算需投资人出具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的要求。

(六)细化变更管理责任

细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投资人及项目法人变更管理责任;规定项目投资人、法人须明确各自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边界,按要求制定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并备案,规范有序开展工程变更审查、申报或审定工作,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机制,强化项目投资动态控制管理,推进工程变更管理信息化。

(七)强化变更监督管理

增加设计变更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明确未制定变更实施细则、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报备的,厅将暂停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强化设计变更“先批准、后实施”基本原则,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重大变更,厅仅对变更进行确认,相关变更费用可纳入项目决算,但不得在预备费中列支,也不列入概算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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