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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阳市罗江区凤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金富翁(组合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499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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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29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当事人:德阳市罗江区凤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673514364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德阳市罗江区白马关镇凤雏村(原凤鸣村)

2024年1月25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委托重庆市计量检测研究院对德阳市罗江区凤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金富翁(组合烟花)(规格型号:68发、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8日)进行抽检。

2024年2月18日,本局收到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德市监移2024-00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3CC0101167),显示德阳市罗江区凤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金富翁(组合烟花)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批次烟花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4月3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现持有编号为川DA8382406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从事批发: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2024年1月25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检测研究院对德阳市罗江区凤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金富翁(组合烟花)(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89×232×272(mm)、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进行抽检。2024年1月27日,本局收到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相关资料,报告编号为2024-03CC0101167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引燃时间(S)5~8,检测结果,11.6,104,13.0.检测依依据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判定依据依据《德阳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和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德阳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经查,上述抽查的金富翁(组合烟花)系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从浏阳海孚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购进,数量为94件(68发/件),购进单价为44.2元/箱,销售价为57.8元/箱。抽查时以44.2元的进价收取4箱购样费用,共计176.8元。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金富翁(组合烟花)经抽查检验不合格消息后,本局将剩余的86件(含备样品4件)全部查封。上述涉案金富翁(组合烟花)商品货值金额为4154.8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证明抽查程序合法。

3.重庆市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3CC0101167),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金富翁(组合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4)字第00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权利的事实;

5.2024年2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德罗市监强〔2024〕0221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德罗市监强清〔2024〕022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德阳市罗江区凤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查封情况。

6.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金富翁(组合烟花)的时间、数量、价格、货值金额、处置等情况。

2024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金富翁(组合烟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如实提供进货票证和供货商信息说明不合格产品来源,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大富翁(组合烟花),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大富翁(组合烟花)86件;

2.罚款人民币2077.4元(大写:贰仟零柒拾柒元肆角)。

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