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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阳市祥龙包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细木工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4996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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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29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当事人:德阳市祥龙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CJGWP47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慧觉社区秋鱼坟

许可证编号:JY25106260010386

经营范围:木制品包装产品生产、销售;木质胶合板生产、销售;废旧木材收购、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28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发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报函》编号:2023004(质量),函件显示在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德阳市祥龙包装厂销售到绵阳市涪城区的细木工板(规格型号为244x1220x13mm)进行了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阳市祥龙包装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包装厂正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MZJ2023009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编号:20231130)、《检验报告》(NO.监督(涪城)2023001),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04月28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德阳市祥龙包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CJGWP47,经营范围:木制品包装产品生产、销售;木质胶合板生产、销售;废旧木材收购、加工、销售。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慧觉社区秋鱼坟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2023年5月4日生产30张木工板,是定单生产。于2023年5月8日销售给绵阳瑞捷贸易有限公司的王某,送货单NO 0365644,名称:木工板,单位:张,数量:30,销售单价:55元,销售总金额:1650元。

2023年9月25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绵阳瑞捷贸易有限公司售卖的该批细木工板进行了抽检,《检验报告》(NO.监督(涪城)2023001):产品名称:细木工板;规格型号:244x1220x13mm;抽样时间:2023-09-25;样品数量:5张;抽样单编号:MZJ2023009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横向静曲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5849-2016《细木工板》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横向静曲强度;单位:%;标准要求:符合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等于或大于相应性能试件总数的80%时为合格(单个试件≥15.0MPa);检验结果:合格试件数量小于总数的60%;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3年11月28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发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报函》编号:2023004(质量),函件显示在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德阳市祥龙包装厂销售到绵阳市涪城区的细木工板(规格型号为244x1220x13mm)进行了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阳市祥龙包装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包装厂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MZJ2023009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编号:20231130)、《检验报告》(NO.监督(涪城)2023001),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执法人员依法对德阳市祥龙包装厂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设立的德阳市祥龙包装厂存在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的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16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项的事实;

2.《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受托事项;

3.绵阳瑞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证明》,证明购买的事实;

4.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报函》编号:2023004(质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MZJ2023009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编号:20231130),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5.《检验报告》(NO.监督(涪城)2023001)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细木工板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6.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3月12月11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细工木板不合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产品召回通知书》、《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细木工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细木工板,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825.00元(大写:捌佰贰拾伍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75 .00元(大写:玖佰贰拾伍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