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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303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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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2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名称: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4YR9G9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罗江县万安镇黎明北路2号附29号

成立日期:2017年7月17日

经营范围:消防器材、户外用品、劳保用品、安全防范产品监控、服装、道路交通设施设施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23日,德阳市罗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我局发函《关于通报涉嫌违法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德市罗消产函字〔2023〕第0002号),函件显示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质量不合格。

依据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于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从大连鼎盛帝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10个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购进单价:95元/个,计950元),索取并保留了《销售出库单》(单据日期:2022年11月8日)和《合格证》(品名: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检验日期:2022年8月)。2022年3月14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销售上述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销售单价:120元/个,销售总金额1200元。

2023年4月13日,德阳市罗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使用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进行抽查,并于2023年05月12日将10个上述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送达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委托其进行检验。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于2023年06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No Zb2023D0782),报告显示:“检验项目:A类火灭火试验;标准要求及条款:不应小于1A。(6.6.1);检验结果:1A未灭,1A未灭,/;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0月23日,德阳市罗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我局发函《关于通报涉嫌违法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德市罗消产函字〔2023第0002号),函件显示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质量不合格。

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的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1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通报涉嫌违法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德市罗消产函字〔2023〕第0002号)及《检验检测报告》(No Zb2023D0782),证明德阳市罗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使用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进行抽查,上述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检验报告》(No Zb2023D0782))的《送达回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2023年11月6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送(销)货单》(2022年3月14日),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罗江区支行对涉案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的购进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和委托事项的事实。

4.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检验检测报告》(No Zb2023D0782))的《送达回证》(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不合格报告,以及对罗江县大成消防器材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大连鼎盛帝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销售出库单》(单据日期:2022年11月8日)、《合格证》(品名: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检验日期:2022年8月);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的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不合格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本局于 2024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4000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检验报告》(No Zb2023D0782))判定涉案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购进涉案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保存有供货商大连鼎盛帝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索取并保留了《销售出库单》(单据日期:2022年11月8日)、《合格证》(品名: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检验日期:2022年8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不合格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并予以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大写:捌佰伍拾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