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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595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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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5-24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
序号 领域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1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9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9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27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36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41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51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57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58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59 行政征收 公园内占地费的征收
60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61 行政征收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62 行政征收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63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4 行政奖励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65 其他行政权力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66 其他行政权力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67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74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78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85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92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01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09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19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27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34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144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15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162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7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82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87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196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202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处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212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224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23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41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45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252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260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267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274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7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79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280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28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28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8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87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29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96 行政处罚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297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29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3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301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302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30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304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305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30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307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308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309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310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311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31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31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314 行政处罚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315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31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1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31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19 行政处罚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3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32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32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32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32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325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3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32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32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32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330 行政处罚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3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33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33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33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33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33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33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338 行政处罚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339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340 行政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341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342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34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344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345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346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3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348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处罚
349 行政处罚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350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351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352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35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354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3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356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35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358 行政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359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360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361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362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363 行政处罚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36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36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66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367 行政处罚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处罚
36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36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370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371 行政处罚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处罚
37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处罚
373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37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375 行政处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3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37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378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379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38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38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38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38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38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385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386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38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388 行政处罚 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处罚
389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39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391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39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393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39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39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39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97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填报工程信息虚假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398 住建领域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399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400 行政处罚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40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40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403 行政处罚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处罚
40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处罚
40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406 行政强制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407 行政强制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408 行政强制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
409 行政征收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410 发改领域 行政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411 行政处罚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412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413 发改领域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414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41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4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417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18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419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4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4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422 行政处罚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42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处罚
424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425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426 发改领域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27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428 教育领域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429 行政处罚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430 行政处罚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43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432 行政处罚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433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434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43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436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437 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438 教育领域 行政处罚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43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440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441 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442 民政领域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443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444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445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446 民政领域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4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448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44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450 行政处罚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451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45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453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454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45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456 民政领域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457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处罚
458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59 行政处罚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460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461 民政领域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462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463 人社领域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464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465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466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46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46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46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470 人社领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47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47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47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47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47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47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47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7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47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48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48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482 人社领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48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48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485 行政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48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48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488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489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490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49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492 人社领域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493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494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49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496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497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498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499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500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501 人社领域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
502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503 行政处罚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0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505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506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507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508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509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51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511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512 人社领域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513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514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15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516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517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518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519 商务领域 行政处罚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520 行政处罚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521 行政处罚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522 行政处罚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5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524 商务领域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5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526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527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528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529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5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53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532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533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534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535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5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53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53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3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540 商务领域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541 行政处罚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5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543 行政处罚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54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5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546 行政处罚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547 行政处罚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54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549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5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551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552 商务领域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5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554 行政处罚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555 行政处罚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556 经信领域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5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59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560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5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5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56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564 行政处罚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处罚
565 经信领域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566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56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56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569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57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571 退役军人领域 行政处罚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572 行政处罚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57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574 档案领域 行政处罚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57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576 行政处罚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577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578 行政处罚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总计:578项,其中:行政处罚共560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责任编辑:区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