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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责任清单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2262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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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30 来源:德阳市罗江区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责任事项
检查通知:1、向检查对象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时间。
检查:2、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检查。
告知:3、将检查底稿交被查单位确认。
处理:4、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处理处罚。
追责情形
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响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370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1.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2.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7.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8.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9.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1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11.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12.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13.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14.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15.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16.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1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18.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19.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20.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1.对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2.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2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2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25.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26.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27.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审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对相关涉事采购人、代理机构收集相关资料,核实事情起因。
3.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370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责任主体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对不满意质疑答复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限期内提交投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对相关涉事采购人、代理机构收集相关资料,核实事情起因。
3.告知:将违法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
4.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追责情形
《中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3703
部门(单位)名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处罚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3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责任主体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
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103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制剂。第三十八条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附设药柜、药房的,应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所带药品只能用于就诊病人配方,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主体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
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103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主体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
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103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主体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
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1039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査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紀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3126618)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