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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信局对区政协一届四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回复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3472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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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28 来源:区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尊敬的提案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业处罚事前警示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经与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执法局等部门对接了解,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仍还存在“重放权、缺服务,重流程、缺创新”的情况,正如你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如果对企业一旦违法就进行处罚,企业将会面临不小的生产经营压力。

目前,一些单行法律中对未处罚前的警示机制作了规定,有的规定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有的规定了警示约谈制度,但大多数领域尚未建立未处罚前警示制度。我区相关部门为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执法办案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拟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未处罚前的警示机制:

一、探索建立事前提示制度

相关部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示、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充分发挥行政指导柔性执法的特殊作用,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服务”,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规)行为或在某一违法(规)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提示、解释、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探索建立“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

对于企业非主观故意且未构成社会危害和未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违法(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行政违法行为警示书。警示书以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的问题为主,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能够限期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主观故意、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探索建立事中指导制度

为防止企业违法(规)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对企业的违法(规)行为,出具书面的行政指导意见,给予告诫或提醒。行政指导意见应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内容条款、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等。执法机构还应认真听取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积极督促和帮助企业完成整改。

四、探索建立回访制度

相关部门在进行事前提示、“首次不罚”或事中指导后,采取现场检查、走访企业当事人等方式,了解企业其违法(规)行为是否整改及整改完成情况,如期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免予处罚;如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按要求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对企业予以处罚。

针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持续深入推进各部门加强执法工作,加深对行政处罚的理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罗江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最后,感谢你们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和支持。

责任编辑:区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