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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923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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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09 来源: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精神,规范罗江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办发[2021】1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 德阳市罗江区乡村振兴局

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6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德阳市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额1%的比例安排本级衔接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使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使用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农业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动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殊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厕所革命、土坯房改造和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支持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级衔接资金解决。级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的车辆租赁、项目管理培训资料复印打印以及会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弥补企业亏损、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要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与相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第九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施乡村振兴专项库款保障管理,收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职责: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督促指导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乡村振兴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负责商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负责会同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围绕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目标任务,在资金使用范围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人民政府审批后,10日内报省、市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财政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级安排的衔接资金,经人民政府审批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绩效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财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财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