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相关规定,现将其公示如下: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