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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024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1-11 来源: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德阳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德市财建[2022]12号),德阳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德市财资[2022]10号),现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以自有房屋出租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区属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

(二)减免对象

1、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予以确定。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由区经信局予以认定。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由区商合局予以认定)。

2、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

1、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2、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3、间接承租区属国有房屋,转租人不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转租人要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

4、实施主体位于区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和企业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二、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小微企业需提供区经信局或区商务经合局认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区级相关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减免对象,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二)明确配套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予以认可。

(三)及时反馈信息。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于每月2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教育及卫健系统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区属国有企业由一级公司汇总后上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

实施主体应遵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其他事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联系人:黄晓明 电话:18111506595

附件:罗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汇总表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