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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索  引  号: 510626-2021-02888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2-2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8-02-27 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政策,编制全区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队伍法治建设。

区民政局内设5个股室:办公室、低保中心、优抚安置股、救济救灾股、社会事务服务股、社会行政管理股。

(二)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2018年重点工作。

1、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2、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3、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4、强化基层社会救助服务保障。5、做好防灾减灾工作。6、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7、完善儿童福利。8、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9、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深化军休干部服务管理。10、城乡社区建设。11、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12、社会组织管理工作。13、殡葬管理。1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15、婚姻登记、收养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机构情况

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下属单位6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罗江区老龄办),其他事业单位5个(低保中心、殡仪馆、社会救助福利中心、福利院、婚姻登记中心),下属事业单位均未实行独立核算。

(二)部门预算人员情况

罗江区民政局总编制22名,其中行政编制10名,参公编制2名,事业编制10名。在职人员总数19人,其中:行政人员8人,参公编制2名,事业人员9人;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退休人员8人。

三、收支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所有收支均包含下属单位数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收入预算总额为3460.42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266.26万元,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减少;支出包括: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460.42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266.26万元,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减少,民政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3460.42万元。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3460.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60.42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支出预算3460.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7.84万元,占8.03%;项目支出3182.56万元,占91.97%。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460.42万元。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60.42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72.07万元,医疗卫生支出69.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3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民政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460.42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266.26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按照功能科目类写)

社会保障和就业3372.07万元,占97.45%;住房保障支出19.3万元,占0.56%、医疗卫生支出69.05万元,占1.9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按功能科目类款项写)

1.社会保障和就业。

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114.1 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9万元, 主要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88.41万元,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3.5万元, 主要用于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退休12.95万元。主要用于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3.8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9.5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死亡抚恤2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用于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伤残抚恤36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674.3万元。主要用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兵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1100万元,主要用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款》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义务兵优待263万元。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14万元,主要用于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13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40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儿童福利5.6万元, 主要用于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老年福利291.72万元。主要用于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殡葬63万元。主要用于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85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的补助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其他社会福利支出0.48万元。主要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5万元。主要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支出25万元, 主要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特困人员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72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其他生活救助—其他农村生活救助38万元。主要用于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其他社会保障就业支出款0.58万元, 主要用于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就业方面的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9.07万元(本级)。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医疗补助59.9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19.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77.8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41.6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2.35万元、津贴补贴51.96万元、奖金5.2万元、规范后津补贴51.8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3.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3.87万元、职业年金缴费9.55万元、医疗保险8.36万元、失业保险0.31万元,工伤保险0.26万元,生育保险0.71万元,住房公积金19.3万元。个人、家庭支出16.24万元。

公用经费39.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5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1.3万元、差旅费11.1万元、维修(护)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4.2万元、劳务费6.62万元、工会经费1.89万元、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7.2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4.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4.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都没有因公出国(境)计划。

(二)公务接待费与2017年预算减少0.1万元。

主要原因是我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三)单位现无公务用车。

2018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8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民政局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民政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其中:越野车2辆(应急指挥车、查灾车),救助物资转运车1辆。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十、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六)教育支出—进修及培训—培训支出:指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老龄事务: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反映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族管理事务支出: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治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员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死亡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伤残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兵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施舍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供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施更新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款》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抚恤—其他优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二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二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二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安置—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二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儿童福利: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老年福利: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三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殡葬: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三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的补助费。

(三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福利—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中央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众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以及为抗御特大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三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三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三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三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特困人员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反映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三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特困人员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反映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三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其他生活救助—其他农村生活救助: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四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四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四十二)城乡社区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四十三)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十四)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性支出:反映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四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四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四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为反应上述项目意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四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四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五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xls

 

相关附件: 2018042511402568.xls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