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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2-017277
文  号:德市罗府发〔2021〕11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1-12-20 来源:罗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科教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区委第8次常委(扩大)会议、区政府一届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1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项目联席会议”),将政府性基本建设联席会议、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项目资金整合会议职能职责整合并入。项目联席会议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授权下,负责研究、协调、审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建设管理事项,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项目联席会议下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简称“区项目推进办”)于区政府办,有关区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区发改局相关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项目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工作。

项目联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相关区领导和区政府办、区项目推进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有关部门(单位)、镇、区属国有企业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区发改局、区项目推进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重点投向、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区发改局会同区项目推进办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等系统进行重大项目储备和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储备库内的项目是区委区政府决策和制定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项目估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月底前区财政局应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规模。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区项目推进办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可研(实施方案)批复或概算核定,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实施方式、资金平衡方案等;

(三)加快前期项目应报送完的项目信息,并能确保在当年完成工程招投标前所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估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业主单位、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含规划、用地、拆迁)、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省市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重点支持争取中省市预算内投资、政府债券资金和各类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

(一)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依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规划,结合资金落实、规划土地、拆迁安置等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和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提出拟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项目推进办汇总。各镇提出项目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二)项目推进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拆联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会审和筛选,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三)度计划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项目联席会议、区委财经委会议集体研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区政府每年1月底前下达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项目应参照第十条程序报批,每年7月进行一次中期调整;抢险救灾类、重大招商引资配套等项目按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规定,经“一事一议”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实施。每年基本建设预算支出保障已进入年度计划加快前期批次项目的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优先调整进入新开工项目批次。

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等重大事项,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实行主管部门、有关区领导、项目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五种审批方式,并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各预算单位使用年度专项预算或上级已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先报分管区领导同意。

(二)各预算单位使用年度专项预算或上级已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有关区领导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审签,区项目推进办批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2.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签,区项目推进办批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与党的建设、纪律检查有关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按程序提交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并按会议审定事项及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四)与党的建设、纪律检查有关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审定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区发改局不予受理立项审批,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第三章 基本程序及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和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简化、合并。上级对相关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前期资料编制及审批。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同时,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附件资料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事项。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项目审批相应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的,可按容缺预审办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相关资料。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概算报区发改局进行审查评估和核定。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概算的审定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实行发改部门、项目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三种审批方式,并按以下程序决策:

1.项目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定后,出具概算批复并报区项目推进办。

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区发改局审查意见将修改完善的项目概算送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报区项目联席会议审定后出具概算批复。

3.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区发改局审查意见将修改完善的项目概算送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报区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出具概算批复。

(三)施工图审查和预算编制。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审图(咨询)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咨询),取得审查(咨询)意见后,报行业主管(有关)部门审批(审查)备案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预算,不得超出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安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编制后将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程一次性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项目业主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期间承诺减少的工程子项,原则上不得在施工阶段变更增加。未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项目联席会议批准的项目,区财政局一律不得受理各类评审。

(四)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2)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采取非公开招标程序实施的;

(3)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以财政评审价为基础下浮比例不少于7%且不高于15%确定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最高限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报价。

上述规定金额之外的施工、货物、服务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的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限额以下(或集采目录以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区项目推进办批复后,按批复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原则上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ojiang.gov.cn)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等公开平台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信息经两次招标且流标的,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承包(服务)单位。

(五)施工许可。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审查、签订等相关手续后,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按照《德阳市罗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完成“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区项目推进办初审更换的必要性后,再按程序报批。

(六)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在区项目推进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

(七)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完工)后,支付工程价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送审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支付不超过送审结算金额的70%),待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审核确定金额的95%;项目财务决算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质保金按相关规定暂扣)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我区制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要求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结算金额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结算审核。

(八)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前需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一)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简化、合并。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项目区委区政府已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三)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或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后,报区发改局审批,区发改局同步审批实施方案及概算。

第十四条 非涉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

第十五条 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项目审批前,区发改局会同区项目推进办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四章 项目调整(审批)及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提交项目联席会议审定

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开工后,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以下决策程序办理:

(一)增加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审定;

(二)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增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概算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在取得区发改局投资调整书面审查意见、区财政局资金平衡书面意见,按上述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定后,区发改局再按程序批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报区项目推进办、区发改局审批。

项目开工后,工程变更由项目联席会议项目联席会议委托区项目推进办牵头组织审查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工程累计变更后的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违规超概部分,项目联席会议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且落实后,再行安排资金。坚持违规超概部分不从原渠道安排资金的原则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将本章相关内容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与原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加、减少、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组织实施。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在招标过程中,所有投标人可对招标清单漏项、错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按规定进行答复,并报区发改局。如招标人无法独立进行答复,可由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再答复。投标人中标后应承诺对招标清单内容无异议,并保证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内容。

(二)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项目实施中确需要变更的必须严格按工程变更管理审批权限审批。严禁擅自变更,严禁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区级各职能部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审批工程变更。区项目推进办原则上不予受理违反相关规定先实施、后报批的变更项目。未批先变更的,由常务副区长进行约谈,违违纪的应移送区纪委监委。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先追责,后变更”的原则,项目实施中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先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因乡镇、部门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必须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涉嫌违违纪行为的,一律送区纪委监委。应追责的要先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后,方可按程序实施变更。

(四)严控投资概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现原批复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一般工程变更申请:

(一)工程建设中出现需要进行文物、古迹保护的。

(二)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对建设项目有新规定、新要求的。

(四)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项漏项,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五)工程量项目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的或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的。

(六)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且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的。

(七)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且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的。

(八)由沿线基层组织提出的公路(含市政道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改建农田灌溉或乡镇道路等民生工程的。

(九)区政府审批同意,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十)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区政府要求提前完工导致建设费用发生变化,造成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

(十一)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特殊工程变更申请: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出现暗塘、暗沟、流砂或土方塌方、周边房屋基础塌陷等影响生命及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二)因突发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处于危险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三)因其他紧急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申请

(一)申请的主体。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查后按程序上报。

(二)申请的原则。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或单次多项提出,不得多次反复申请。

(三)申请的流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意见,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向区项目推进办提交有关材料。同时,向分管区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受理主体。工程变更事项由区项目推进办牵头,由各有关单位分层分级受理(详见第二十四条)。

(二)受理条件。工程变更的受理遵循“一事一受理”的原则,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办法规定,工程变更申请的内容必须真实和完整准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项目涉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论证工程变更事项,形成工程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影像资料,提交区项目推进办、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项目联席会议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审批权限。工程变更审批根据变更金额大小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区项目推进办确认、分管区领导审签、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种审批方式。

1.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项目推进办确认备案。

2.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区项目推进办审查,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区项目推进办批复。

3.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审定。

4.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计变更品迭后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上述变更金额是指工程变更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金额的绝对值之和

(二)特殊情况工程变更审批

1.现场处理。涉及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立即报分管区领导及区项目推进办,由分管区领导召集区项目推进办、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会商,提出变更处理意见,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同意变更实施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将现场全过程影像资料、工程资料、会议纪要等资料交区项目推进办备案,并根据工程变更审查结果准备请示资料,按程序提交项目联席会议确认。工程变更金额初步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须请示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

2.资料保存。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影像、工程资料等变更事项进行完整保存。

3.手续补办。工程变更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按照一般工程变更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计价

(一)工程变更计价原则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计价)确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以最终结算审核为准,经结算审核予以认定后一并支付。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通过市场调查询价等方式确定价格。属主要材料或重大材料价格询价,材料总价不满2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材料询价;材料总价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邀请区项目推进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材料询价;材料总价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邀请区项目推进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参加,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材料询价,可邀请区纪委监委进行监督。属成套设备或半成品材料等,金额达到工程公开招标金额的,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变更预算价的认定由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工程变更后,区财政局对合同外新增变更工程预算价20万元以上的进行财政评审确认。工程变更仅涉及已标价项目工程量调整的、新增项目变更金额不满20万元的,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直接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认定。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财政评审预算与按相关规定的编制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区审计局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批准文件、财政评审报告、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影像资料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否则,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完成招投标后,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实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合同内变更工程(在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方案调整、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偏差)原则上由原承包人实施。

(二)属合同外新增工程(涉及结构主体安全的项目除外),符合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原则上应按相关规定重新选择承包人组织施工。但变更金额较小、与原工程关联性强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区项目推进办审核,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否则将影响项目整体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可直接由原承包人按报价浮动率下浮确定计价后组织实施。

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非公开招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严禁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具备法定条件后方能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监管

(一)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抄送区纪委监委。每年将变更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二)政府投资变更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三)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凡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高于20%的,区项目推进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对该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审批时从严审批,区审计局应当重点关注,并视情况列入审计项目计划

(四)建立专项检查制度。由区项目推进办会同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每年对变更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应移送区纪委监委。

第五章 部门职责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事权划分,厘清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保障项目推进顺畅高效。

(一)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依法依规按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内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行业领域内项目的策划储备、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论证、年度计划的提出、规划建设方案制定、建设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项目综合监管部门

1.区发改局职责

(1)负责承担区重点项目办职责,制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5年项目规划。

(2)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有关监管工作。

(3)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4)负责本方案调整以外的“三定方案”明确的其他职责。

(5)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工作。

2.区项目推进办职责

(1)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并按程序提请相关审议。

(3)负责指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有关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4)负责会同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服务保障单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督促做好项目可研编制、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牵头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审查工作。

(5)负责会同区发改局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价。

(6)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工作。

3.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责。

(四)项目服务保障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是项目审批和要素保障的责任单位,负责支持指导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做好规划、用地、环评等工作,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力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

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杆管线迁改等事项,由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接相关单位,按照区政府征地拆迁、青苗赔偿、杆管线迁改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营运管理,按照经审批的年度计划(或项目)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落实结算办理和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落实项目责任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明确1名科级领导为项目管理直接责任人,明确1-2名股级干部为项目管理现场责任人。

坚持招标文件会审制度。按照《关于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商工作的通知》执行。

坚持补充协议审批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对原签订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须事先书面报告区政府,取得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签订补充协议的,发包方自行承担增加部分的价款,如涉嫌违法违纪的,应送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接受监督。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须依法主动公开项目建设有关信息的,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经项目联席会议批准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代建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工程质量及安全、建设工期等,依法进行招投标,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组织区项目推进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列入后评价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名单确定后2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区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项目的后评价任务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后,区项目推进办负责项目综合监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督查、考核、推进、综合协调等工作,参与可研、方案设计、初设(概算)评审及招标文件会审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月度编制《项目推进计划》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后送区项目推进办,经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的《项目推进计划》作为考核项目推进情况的主要依据。

(一)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周期

1.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90天。

2.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150天(其中:土地、资金已落实,项目初设(方案)经规委会审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100日内应开工)。

3.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二)项目前期工作的周期和施工阶段的周期,须控制在项目建设总周期内。

(三)《项目推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和月报制度。业主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项目推进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区项目推进办。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谁选择、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并按如下办理:

(一)中介服务机构范围

包含可研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财政评审委托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图审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水保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竣工结算审核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测绘单位、拍卖机构、规划编制单位、评估机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审计服务单位、行洪论证单位、安全评价单位等。

(二)中介服务机构产生方式

1.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限额以下(或集采目录以外),且合同估算价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择优选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

2.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限额以下(或集采目录以外),且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其他中介服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三)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1. 竣工结算审核(含过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区审计局会同区项目推进办、区财政局负责选取及费用审核,并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之前,由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填报《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备表》(附件2),在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后,报区项目推进办、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依法对业主认可的结算审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财政评审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及费用审核,并进行监督管理。

3.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及费用审核,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1.概算评审、预算编制、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核(含过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招标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取费标准参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等文件,其基本服务费用的下浮比例在60%以上。

2.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取费标准,其服务费用的下浮比例在50%以上。

因工程特殊或复杂程度高等原因,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需高于上述规定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填报《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审批表》(附件3),按程序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区审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增(漏)项等。

(二)不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项目的,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为不符合规定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明确在项目交(竣)工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咨询评估、规划编制、方案研究、可研编制、图审、结算审核、行洪论证、安全评价除外),且必须将以下条款纳入合同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的企业信用档案,同时限制半年以上不得在本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工作。中介机构管理单位每季度在项目联席会议上通报中介机构问题情况及处理进度,每半年在区政府常务会上通报对中介机构的追责情况。

(一)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依法全额追收服务费用,并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勘察费总价款)。项目超过1/3的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导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10%的,勘察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或工程反复变更的,出具虚假地勘报告或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5%以上不满20%的,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20%以上的、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概算评审委托单位。概算调整幅度在5%以上不满10%的,概算评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概算调整幅度在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概算评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误差在5%以上不满10%的,预算编制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误差在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预算编制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损失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不支付清单编制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财政评审委托单位。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综合误差率5%以上不满8%的,评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综合误差率8%以上的,不支付项目评审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控制价出现有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价情形之一者,不支付项目评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控制价中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不支付项目评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经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20%的,监理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超过施工合同价20%以上的,不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不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经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或经复审误差率)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10%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经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或经复审误差率)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但不满10%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漏,导致增加造价在施工合同价2%以上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招标延后10天以上不满20天的,招标代理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招标延后20天以上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流标的,不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或故意设置非实质性竞争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造成大量废标,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违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不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结算审核机构。结算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经复审误差率在2%以上不满3%的,每超0.1个百分点扣减酬金(审核费)总额的2%;在3%以上的,每超0.1个百分点扣减酬金(审核费)总额的3%,直至扣完应付酬金(审核费)为止。

结算审核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负责全额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未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可按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在建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审批同意实施后,审批单位应及时受理审批(含按政府采购实施的工程项目)。

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在办理审批时,需提供上级(或区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上级(或区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含债券、贷款等)低于政府审批投资总额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区项目推进办相关批复意见后,再予受理审批。

经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不再要求单独提供财政部门的资金证明(保障)文件,但审批时间超过半年的或上级下达资金文件超过一年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区级各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印发与项目建设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的文件,应及时抄送区项目推进办。

第四十四条 区内出台的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更新时,从其最新规定。

第四十条 中共罗江县委、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罗委发〔2012〕14号)、《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罗府发〔2013〕17号)、《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意见》(罗府办发〔2013〕113号)、《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市罗府办发〔2019〕80号)、《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市罗府办发〔2019〕79号)、《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限额以下采购办法>的通知》(德市罗府办发〔2019〕86号)、《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服务罗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德市罗府办发〔2019〕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项目推进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图

2.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报备表

3.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费用

最高限价审批表

附件2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备表

项目名称

预估中介费用(万元)

政府(项目推进办)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立项文号及总投资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项目业主

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

预算编制单位

承办财评

中介机构

代理招投标

中介机构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竣工时间

拟选取方式

合同价(万元)

结算送审金额(万元)

申请单位

(项目业主)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区项目推进办意见

区审计局意见

备注: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报备时,项目应达到相应送审条件,并提供佐证资料。

附件3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审批

项目名称

项目概

万元

立项(或项目推进办)批文

资金来源

项目计划开竣工时间

预估中介费用

(万元)

最高限价比例

拟选择中介机构的方式

申请单位

(项目业主)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区财政局意见

区审计局意见

区项目推进办

意见

备注:申请单位应详细说明原因、依据、预估费用计算标准及优惠折扣率等内容。

解读链接:解读《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