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高教职教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一届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全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设计、规模控制、风格风貌管控、行政审批、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农村住房使用宅基地的审批和住房建设以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但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住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房屋建设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农村集体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户,除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满足公安局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
(三)家庭人员中有农村村民子女,父母应与农村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四)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五条 宅基地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规划)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房屋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统一标准原则。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同意。
(四)满足安全原则。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电、气设施。
(五)拆旧建新原则。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宅基地能复耕的原则上必须复耕。
(六)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二章 职能职责分工
第六条 村、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核实房屋建设规划是否符合村规划,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并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
(四)及时掌握本村组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五)村级组织明确村书记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建立村组宅基地协管网络,及时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对于符合条件未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要求其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再行施工建设;对于未按批准地点和面积标准建房的,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和其他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和上报,做到防微杜渐,有效监管。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后机构编制具体情况,明确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对外办事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二)各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或乡村振兴办公室)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各镇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为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区自然资源局以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工作指导。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审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以及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
(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六)负责编制本辖区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以及做好村容村貌和住房建设风貌管理。
(七)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每季度末将审批管理台账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八)建立健全本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协管员制度,加强对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管理;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办理建房各类审批、许可手续并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的指导和备案工作。
(二)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三)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四)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
(五)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管理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进一步规范提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指导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对各镇村规划编制、审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村民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和住房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
(四)加强对各镇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五)负责指导各镇农房竣工验收工作,对各镇验收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综合执法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需搬迁或改造的。
(二)因现有住房属危、旧房,确需重建的,或无房居住或住房困难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
2.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的;
3.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4.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且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一处宅基地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年龄未满18周岁要求分户)或不合理分户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的。
(四)有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的。
(五)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七)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八)拆旧建新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九)有违法建房行为(占地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十)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十一)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设和选址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必须服从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并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传承文化,留住乡愁;经济适用,现代创造;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共同缔造,长效规范。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公路、铁路、河道、塘库、自然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其间距要求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控。
(一)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的住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截洪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组道3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公路两侧50米以上。
(二)铁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三)河道两岸控制范围,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划定的河道管护范围。
(四)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参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控制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以上;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外各50米外。
(六)汽车加油站安全距离为自加油机算起20米范围外;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50米外。
高压线走廊两侧、通信线路和广播电视线路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一)在城市规划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三)高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离距内。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 禁建区范围内的已建农村村民住房,经鉴定系D级危房的应当迁建;其他情况不得就地改建、扩建和新建,确需排危加固处理的,不得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复印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四)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示意图。
(五)3层以下不含3层的提供住房建设施工设计图或通用图;满足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6米跨度及以上的任一条件,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
(六)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等)。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二)村、组受理。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区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审查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组受理。村民小组收到村民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核实房屋建设规划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及时通知村民将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三)镇审批。各镇对外审批窗口为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接收村民申请及相关资料后,交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或乡村振兴办公室)开展具体审批事项。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或乡村振兴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并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该许可证;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通知村级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区级备案。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原件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附件8),以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房建设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1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批准建房手续自行失效;确需申请延期的,可提出1次延期申请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须对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六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或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认定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村民,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住房设计和通用图集编制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住房建设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或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第二十八条 3层以下(不含3层)的建房户可选用符合本区域风格风貌规划要求的通用设计图集,不选择通用图集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 住房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住房承建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住房建设工程,并签订住房承建合同,对住房建设质量负责。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在开工前,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住房建设质量标准按《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加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落实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人,建立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建设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镇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村级协管员开展集中交叉式巡查检查;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初期发现、初期制止、及时报告,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管理制度另行规定(附件9)。
第三十五条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各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交叉检查,并组织人员抽查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各镇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供电、广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建房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八条 区级机关部门、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7个镇行政区划编码
8.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
9.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管理制度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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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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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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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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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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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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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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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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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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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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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
西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 扩 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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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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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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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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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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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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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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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涉及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翻建:对原有建筑拆除大部分后重新建设;改建:对原有建筑的部分进行修改外观或内部结构;扩建:总的建筑面积增加;新建:从基础开始完全是新开始建设。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 )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批准以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个月之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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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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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
西至: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 扩 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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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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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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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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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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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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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或乡村振兴办公室)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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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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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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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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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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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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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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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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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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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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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规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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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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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在镇、村规划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变更。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确定,与本证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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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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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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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宅字〔202 〕□□□□□□□□□□□□□□□□号 |
农宅字〔20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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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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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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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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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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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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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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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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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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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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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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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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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至: |
西至: |
四 至 |
东至: |
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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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北至: |
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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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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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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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统一规定为“510604”;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行政区划编码;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市、区)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村民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图: |
农宅字〔202 〕□□□□□□□□□□□□□□□□号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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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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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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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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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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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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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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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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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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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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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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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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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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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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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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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是□ 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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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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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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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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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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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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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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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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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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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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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姓 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方服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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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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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有关部门意见 |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或乡村振兴办公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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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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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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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7个镇行政区划编码
镇 |
镇行政区划编码 |
镇 |
镇行政区划编码 |
万安镇 |
100 |
调元镇 |
106 |
鄢家镇 |
101 |
新盛镇 |
107 |
金山镇 |
102 |
白马关镇 |
113 |
略坪镇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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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镇领导签字确认: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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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 名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户口所在地 |
审批情况 |
建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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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村 |
组 |
建房类型 |
宅基地批准编书号 |
宅基地面积(㎡) |
层数 |
高度(m)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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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用地类型选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建房类型选填: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
附件9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管理,根据省、市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确认身份
明确各村党支部书记为各村宅基地协管员,不得随意更换;各村民小组组长为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网格员,协助村级协管员的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制度宣传。
(二)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格初步审查,协助其准备各项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代办上交。
(三)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建、现场勘查、开工查验、过程监督、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把关审查。
(四)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日常巡查、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巡查机制。各村协管员要将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在各村民小组设立组长为网格员,指导其开展宅基地使用及住房建设日常巡查,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各村协管员组织网格员每月开展一次专项交叉巡查,全面掌握本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动态。
(二)处理机制。各村协管员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初期发现、初期制止、及时报告,将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一是对于符合条件未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要求其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再行施工建设;二是对于未按批准地点和面积标准建房的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三是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和其他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和上报,做到防微杜渐,有效监管。
四、落实责任
各镇加强对村级协管员的指导,建立村级协管员工作考核制度。对于在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的,由镇人民政府执法办公室给予警告并勒令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又不上报的,由镇人民政府报纪委监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其他
协管员专项补助另行研究。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