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意见征集 |
|
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1〕32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24〕40号)等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罗江实际,四川罗江经开区起草了《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罗江区政府于2022年10月制定出台了《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4年10月31日已失效。为加快推动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时间缩短为7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至4月22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请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38-3500798
邮寄地址: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红玉路创新创业孵化园
电子邮箱:263672024@qq.com
附件:《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1〕32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24〕40号)有关要求,结合罗江实际,特修订原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罗江经开区核准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继续全面实行“标准地”方式供应。罗江经开区核准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可参照《管理办法》的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 罗江经开区作为园区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牵头建立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经合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统计局、区产促中心、罗江税务局、罗江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实行“标准地”供应联席审查制度。(区域评估: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根据各地实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制定产业准入要求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罗江经开区应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完善、复核、更新区域评估事项,所需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经审查同意后的区域评估结果以图、文、表等形式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相关渠道进行公布。
第五条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区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或经“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对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时应对用地规模合理性一并予以论证,论证应出具用地论证报告,防止虚报投资强度圈占土地;对用地需求面积5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分期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每期所供宗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双合同”管理机制。罗江经开区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履约协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
第七条 罗江经开区作为园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履约开工、竣工、达产考核的考评机制,在项目约定达产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达产考核评估,自达产考核评估合格年度算起,在第4年6月前对前三年进行达标考核,严格执行《履约协议》,应将土地转让限制条件、未达标退出办法、强制收回条件及违约责任追究等纳入《履约协议》。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政策性标准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地”全周期监管体系。《履约协议》签订后应抄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监管考评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约、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标准地”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 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罗江经开区核准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按“3+X”模式制定控制性指标(详见附件)。“3”即: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开发强度;“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科研技术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2022年10月30日前已签订投资协议,因土地指标问题未按照项目选址红线一次性供地的工业项目,“补供”地块的控制指标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按照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原则审议确定。
第十条 综合考虑工业门类、主导产业、具体产品及其生产环节、工艺流程、综合成本等因素,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全面推行“工业上楼”,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3,确因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不宜“上楼”和容积率无法达到的,应符合《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值,并由“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集体决策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地”指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用地企业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交地后一年内开工建设。
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竣工,一般项目须在开工后12个月内竣工;重大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项目竣工(以联合验收文书落款时间为准)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达产复核。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前,应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水、电、气、路等符合开工条件。
第十四条 “标准地”挂牌出让前,“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宗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履约协议》等进行审议确定,汇总后的联审记录表和《履约协议》作为“标准地”出让方案的附件及达产复核验收的依据。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联审确定指标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土地出让。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转让,应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核。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核《履约协议》的履约情况,受让方新项目产业准入等,并重新与受让人签订《履约协议》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签订等应统一通过德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开展。实行工业用地转让价格申报制度,标定地价覆盖区域土地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 20%以上的,标定地价未覆盖区域交易价格比同类型土地市场价格低20%以上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分割转让参照《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产业功能区内工业厂房分割转让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德自然资发〔2021〕205号)相关要求及程序办理。新供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要求及限制条款应纳入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及履约协议。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投资审批“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开展事项审批工作,除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等需用地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部由罗江经开区、区行政审批局全程代办并限时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履约协议》加强对用地企业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通过多种方式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建设,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及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确保项目按规定和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应提前40日向罗江经开区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用地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罗江经开区、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对照开发强度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文书,企业凭此进行房屋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用地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后,由罗江经开区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产促中心、罗江生态环境局、罗江税务局、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用地企业的投入、产出强度进行达产复核。
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已供应“标准地”依法达到转让条件的,由罗江经开区负责审核《履约协议》的履约情况、受让方新项目产业准入等,并重新与受让人签订《履约协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地企业未按照《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的,向公用信息平台报送失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地企业未按照产业准入条件进行生产的,导致“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对其出具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按照原准入条件进行生产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其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用地企业在联合竣工验收通过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或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在联合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通过前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超过土地出让金进行融资的,按照《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司法拍卖、受让等原因继受取得“标准地”的新土地使用权人,应继续履行政府对该地块的各类使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鼓励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进行转型升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罗江经开区、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政策发生调整且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省、市规定为准。
附件:1.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2.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3.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协议书
附件1:
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备注:因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容积率无法达到的,应符合《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值,并由“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集体决策认定。
附件2:
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效化解“标准地”出让存在的问题,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提高工业用地配置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
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相关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由罗江经开区、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产促中心、罗江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局、罗江税务局组成。联席会议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络和工作落实。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设立与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于经开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与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与确权登记股,由二者共同承担日常工作,充分整合资源,提升工作效能。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一是精心组织联席会议的召开及相关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材料准备、场地安排等,确保会议顺利进行。二是全面收集整理“标准地”供应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集信息,建立问题台账。三是持续跟踪督促问题解决情况,定期对问题解决进度进行梳理和通报,对进展缓慢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四是及时且准确地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展,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政策制定与审议
全面统筹研究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相关政策、制度及改革举措。详细审议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所涉及的产业准入、规划建设、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产出标准等一系列指标体系,确保其与区域发展战略以及产业导向高度契合,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撑。
(二)工作协调与推进
有效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中控制性指标无法达到、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跨部门、跨领域的各类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区域评估、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后续监管等关键工作环节的有序开展,并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保障工作高效推进。
(三)监督考核与评估
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密切关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并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与成功做法,持续提升工作质量与水平。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定期会议
原则上每次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前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组织“标准地”供应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宗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工业用地“标准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等进行审议确定,并汇总联审记录表。
(二)临时会议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适时召开临时会议,以研究解决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特定事项或紧急问题。临时会议可依据议题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邀请部分成员单位或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参加,确保会议能够精准解决问题。
(三)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由召集人审定签发,并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各成员单位务必严格按照会议纪要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会议决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罗江经开区管委会:罗江经开区作为园区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主动服务联系企业,配合各部门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提供园区产业布局、发展规划等相关信息,参与区域评估及项目履约开工、竣工、达产监管考核等工作,与企业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推动园区内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项目落地,做好项目落地后的跟踪服务。
(二)区自然资源局:承担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出让方案编制以及土地产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完善土地供应标准,为土地出让提供科学依据。
(三)区发改局:负责产业政策指导,积极参与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为工业项目提供政策指引。对工业项目进行立项管理,认真做好项目备案、核准等工作,从源头上把控项目质量。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能耗标准进行严格审查,推动项目节能减排。
(四)区经信局:负责研究制定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有力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工业产业健康发展。参与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产业相关标准,推动工业项目建设和投产达效,提升产业竞争力。
(五)区产促中心:围绕工业用地“标准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土地出让标准,精准对接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资源。为意向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策划等服务,推动项目签约落地。
(六)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工业项目环境标准,严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工作,从环保角度保障项目可行性。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七)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标准,严格做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程决算备案等审批工作。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保障工业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八)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整合优化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九)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产业统计数据,为工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协助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产出效益统计监测体系,为考核评估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十)区科技局:对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的科技含量进行评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落地。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科技政策支持和创新资源对接。
(十一)罗江税务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做好工业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参与工业用地“标准地”产出效益评价,提供税收贡献相关数据,助力效益评估。
五、工作协同机制
(一)信息共享。搭建工业用地“标准地”信息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上传项目审批、建设进度、监管数据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壁垒,提高工作协同效率。
(二)联合踏勘。对于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审批过程中及竣工核验等关键环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踏勘,减少企业多头跑路,提高工作效率。
(三)联合监管。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对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按照“标准地”约定条件实施。
六、监督考核
(一)建立考核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考核办法,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协作配合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成员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七、附则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的发展变化。
附件: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联审记录表
附件: 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联审记录表 |
附件3:
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建设项目
投资履约协议书
(土地位置: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
甲 方: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
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项目质量水平,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就工业用地“标准地”建设项目乙方投资履约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
土地位置:德阳市罗江区**工业园区
宗地编号:
规划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
规划用地总面积:
出让面积:
出让年限: XX年
规划设计条件:以德阳市罗江区**工业园区地块XX号规划条件为准。
第二条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行业:
投资概况:本项目总投资额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投资强度为 万元/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新建 。
其他内容以甲乙双方签订的 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三条 控制性指标要求
按照《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及集约用地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考核期限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12个月一次性考核。
(二)项目集约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适时一次性考核。
(三)项目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第二年开始考核,具体实施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为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建设的开竣工时间、建设规模、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亩均税收、安全、环保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对乙方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二)甲方协调宗地交付。甲方协调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宗地出让公告、须知及乙方与德阳市罗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宗地交付条件及时间将宗地交付乙方。
(三)甲方承担宗地建设后期生产经营相关协调义务。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甲方帮助乙方在项目建设、后期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协调,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生产经营水平。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依法使用本协议中的土地,并有权享受中、省、市、区各类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二)乙方在按照土地出让公告、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完毕土地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义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公告、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交地。
(三)乙方承担宗地建设、集约利用、使用义务。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投资项目所对应的产业类型的相关“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出率)等〕、集约用地要求及土地出让公告、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实施修建、申请竣工验收及竣工达产。土地出让后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由出让人依法进行收回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乙方承担投资项目产业类型选择义务。根据产业规划布局需要及宗地出让公告、须知相关内容,乙方必须在该宗地上修建符合全省“5+1”现代产业体系的工业项目。工业产业项目类型由甲方或甲方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若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间交地的,乙方有权要求按照宗地出让公告、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赔偿。除交付土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情形外,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宗地交付乙方,乙方拒绝接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宗地出让公告、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赔偿。且甲方有权按照《XX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若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开竣工的,可向甲方申请延期开竣工,甲方经研究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德阳市罗江区自然资源局与乙方签订《延期开竣工补充协议》,若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查处。
(三)若乙方选择的产业项目类型不符合全省“5+1”现代产业体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产业类型进行调整,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拒不对产业类型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提请德阳市罗江区自然资源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土地,已实施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已安装的相关设施设备不予以赔偿。
(四)若乙方未能按照“标准地”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出率)等〕及集约利用相关要求(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对该宗土地进行建设和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不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提请区自然资源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乙方腾退项目用地,乙方已实施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和已安装的相关设施设备甲方不给予赔偿。
第八条 其他
(一)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涉及的土地转让的,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三)本协议涉及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解除的,则本协议随之自动解除。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