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类别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住院分娩、特殊疾病门诊、门诊特定项目、普通疾病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大病保险赔付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二、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
1.门诊医疗费。按75%报销。报销限额为:一档10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
2.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为村卫生站4.5元/人.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10元/人.次。
3.门(急)诊诊查费。参保居民到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公立医院就诊时发生的门(急)诊诊查费,按每次6元标准报销。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
1.甲类。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重性精神病等26种,按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慢性肾功能衰竭按88%报销),年度内个人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
2.乙类。非重型精神病、糖尿病、肾病综合征等10类,合规费用100%报销,年度最高报销1200元。
3.丙类。心脏病、二三级高血压、支气管哮喘等12类,合规费用100%报销,年度最高报销360元。
同时患多种乙丙类的,分别按病种诊疗范围和年度支付限额报销,年度限额合计不超过1560元,2月1日后新认定的,年度内按享受待遇月数支付。
(三)“两病”补助
1.补助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未纳入门特保障范围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2.补助标准。享受人员在“两病”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高血压1级按70%报销,每月最高报销20元。糖尿病均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实行据实报销,每月最高报销100元。
(四)住院待遇
1.报销范围。报销金额=(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乙类费用×乙类费用先行自付比例(20%)。
参保患者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使用的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先行自付的比例为15%。
2.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参保档次 |
起付线和 报销比例 |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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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实行基药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其它一级 及以下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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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 |
起付线(元) |
200 |
400 |
600 |
900 |
报销比例 |
90% |
80% |
70% |
60% |
|
二档 |
起付线(元) |
200 |
400 |
600 |
900 |
报销比例 |
95% |
90% |
80% |
70% |
参保人员当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金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异地就医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等级医院标准执行,未办理登记的,住院起付标准在市内同等级医院基础上上浮50%,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等级医院基础上下降20%。
参保患者在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首诊住院且住院时间超过一周的,因病情需要并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转往上级医院诊治,其在上级医院住院的起付金额不再计算;住院时间未达到一周的,其在上级医院住院的起付金额按两个医院的起付线金额差额的50%计算。
3.报销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15万元/人,二档20万元/人。
(五)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病种收费标准收费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实行定额结算(如区人民医院单胎顺产包干金额3600元、单胎剖宫产包干金额4800元)。因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等,按普通住院费用报销。
(六)待遇等待期
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期参保缴费的新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住院待遇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缴费当月即享受待遇。
(七)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3.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急诊除外)购药的;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5.挂床住院、不符合入院指征住院或医院确定应当出院而拒绝出院的;
6.已享受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7.取放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引产、绝育或复通手术的;
8.治疗和预防流产、胎儿发育迟缓的;
9.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区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