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34岁的张三是邻村人,在李家村承包土地搞种植有三四年了,且一直在该村居住。李家村村委会任期届满依法换届选举,在李家村村委会公布选民名单的第二天,张三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他想参加选举,但该村村委会以其不是本村人为由不准他参加选举。
评析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户籍不在本村的一般不能参加本村村委会的选举,但如果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得到村民会议同意的,可以参加本村村委会选举。本案中,张三虽然没有李家村的户籍,但他在该村居住多年,只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他是可以参加该村选举和被选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十四条……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