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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5-16 来源:德阳智慧商务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试行)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

2.1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应职能部门要求执行,不适用于本指引。

2.2本指引中所指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总体要求

3.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安全生产保障

4.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4.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下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4.2.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2.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2.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2.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2.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2.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7配合合法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2.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保障员工(含被派遣劳动者,下同)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权利,并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4.4.1员工安全生产权利包括:

a)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其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b)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c)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因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d)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因其在前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如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4.4.2员工安全生产义务包括:

a)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c)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员工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e)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f)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g)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5.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特种作业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回收物管理

5.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回收经营下列物品:

5.1.1废铅蓄电池、医疗废物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5.1.2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5.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回收的物品。

5.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对再生资源回收、入库、分拣及销售过程的数量和质量、运输记录、固废处置记录等进行登记管理和数据储存。回收物为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登记有关信息,其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3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6.经营场所管理

6.1建筑要求

6.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竣工后应履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程序,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禁止或停止使用。

6.1.2应进行功能分区,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进行分隔,经营、储存场所内严禁住人。

6.1.3经营场所应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设备。

6.1.4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满足防滑、易清洁要求。

6.1.5应具备地下水、电管网及排水系统。

6.1.6墙面、顶棚及疏散通道(楼梯)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饰材料。

6.1.7防雷设施设备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6.2消防要求

6.2.1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其正常使用,按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

6.2.2应满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中有关物资储存、堆放、装卸、用电等方面要求。金属废弃物较多的,应在堆垛附近设置应急医疗箱等。其中: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 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b)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6.2.3经营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等标准设置消防标志。

6.2.4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2.5安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置安全适用的充电设施,不得通过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6.2.6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要求,电气线路必须规范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6.2.7具备燃爆风险的储存区域,其电气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有关要求。

6.3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6.3.1在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有限空间[包括地下室、地下管道、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垃圾站等]开展作业,应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要求执行。

6.3.2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张贴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审批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监测、防护、照明等安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明确现场责任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其各自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做好作业管理、过程防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6.4日常管理要求

6.4.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4.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

6.4.3针对压块、剪切等危险性较大的机械加工作业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作业场所明示。

6.4.4严禁以焚火作业加工处理任何废旧物品。

6.4.5经营和储存场所应结合实际情况通风透气,防止中毒、爆炸现象发生。

6.4.6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4.7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6.4.8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4.9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6.4.10按规定频次组织开展火灾、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应急演练。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7.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7.1.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查找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辨识相应危险源,并针对各风险点开展风险评价工作。

7.1.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按照风险不同等级、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管控层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7.1.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点的醒目位置设置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牌),标明风险点名称、事故类型、管控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电话等内容。

7.2安全隐患排查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基础上,应针对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结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施设备排查范围和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7.3安全隐患治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实施监控治理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隐患治理,应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并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8.应急管理

8.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其员工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9.责任追究

9.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建立并落实针对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不涉及违法的,按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内部处理;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0.其他

10.1本指引引用的技术标准统一为现行有效版本,故均不标注日期。

10.2本指引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示,非法律文书,不作为相关执法依据。

责任编辑:区商务经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