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60岁的李大爷与58岁的杨阿姨黄昏恋修成正果,双方约定李大爷婚后生活在女方家。领取结婚证后,两人将杨阿姨家原有的宅基地自建房拆除,建起了三层小楼,生活平静幸福。但是杨阿姨的儿子却时常干涉两位老人的生活,有一次因为新农合报销问题两位老人发生了争执,杨阿姨的儿子动手打了李大爷,李大爷的儿子气不过,要求杨阿姨的儿子赔礼道歉,之后双方越闹越凶,两位老人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只得协议离婚。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方案:两位老人共有的农村三层楼房以及房内所有家具家电归杨阿姨所有,杨阿姨补偿李大爷10万元,一年内付清。之后双方于2021年8月8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2021年9月9日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可到了领离婚证的那天,杨阿姨到民政局后左等右等始终不见李大爷。那么,李大爷虽没来领证,但离婚协议书上有其签名,离婚协议有效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案中,李大爷和杨阿姨于2021年8月8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根据上述规定,李大爷和杨阿姨任何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的话,有两次撤回离婚申请的机会。第一次叫作主动撤回,即双方任何一方可以自2021年8月8日到2021年9月6日这30日内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应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没有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就没有生效。如果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