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农村青年张恒与女友杨可喜结良缘。婚后,二人在村里经营一家小吃店,日子忙碌且充实,很快他们生育了两个女儿,杨可更加操劳了,既要经营店面又要照顾女儿。几年后,两个女儿一个上了小学,一个上了幼儿园,杨可终于可以松口气了,可丈夫和婆婆都想让她再生个男孩,他们认为女孩终究要嫁人靠不住,因此天天催生。但是杨可不乐意,她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自己辛苦养大的女儿难道会不给自己养老?为这,夫妻俩没少吵架。
没多久杨可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想到家庭现状以及丈夫的不理解,毅然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哪知回家告知丈夫后,引发了更严重的夫妻矛盾。令她始料未及的是,丈夫要求离婚,并且要求自己赔偿。杨可六神无主,她需要对丈夫进行赔偿吗?
评析: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丈夫张恒以妻子杨可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私自流产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要求杨可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夫妻任何一方因为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我国法律之所以不支持丈夫的生育权,其法律精神是生育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事项,但更多是由妻子来完成的,应当尊重妻子的生育自由权,保障女性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