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5岁的张老汉瞒着老伴杨阿姨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张老汉平时将车辆放在亲戚家里,只有在进城的时候才开一下。后来有一天,亲戚来到张老汉家里办事,一不小心说漏了嘴,在杨阿姨的再三追问下,张老汉说出了实情,他说现在自己已经65岁了,再不开车只怕这辈子就没有机会开了。但是杨阿姨认为,张老汉年纪大了,眼神又不好,平时还贪酒,还是不要驾车为好。于是杨阿姨和儿子找到卖给张老汉汽车的4S店要求退车退款,那么杨阿姨能以不知情为由要求退车退款吗?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老汉瞒着妻子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新能源汽车,价格并不算太高,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张老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车辆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张老汉的购车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杨阿姨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要求退车退款。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夫妻一方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法官会从购买物品的价格、目的,家庭的收入与消费情况,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例如,夫妻一方购买房产而另一方不知情,因房产价格往往很高,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知情的另一方可以追回购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