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法律明白人100问之25问:入职时隐瞒已婚状况,公司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23-12-19 来源:白马关镇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案例:王某欢自2020年5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入职时,王某欢在婚姻状况一栏勾选未婚。实际上王某欢已于2015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王某欢于2021年5月告知A公司自己已怀孕。2021年11月10日,A公司以王某欢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规定为由,对王某欢予以除名。王某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仲裁机构最后裁决A公司与王某欢存在劳动关系,应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向王某欢支付劳动报酬。

评析: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除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很多用人单位鉴于女性劳动者假期较多而不愿意招用女工,女性劳动者为了求职,往往会对婚育情况作出不实的陈述,但这些不实的陈述与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岗位并不存在直接、实质的关联性,不实陈述不应认定为“欺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王某欢虽然在入职时故意隐瞒了其实际婚姻状况,但由于其担任的是产品经理,婚姻状况对履行该工作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A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