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村主要生产红江橙、皇帝柑、沃柑等农产品,该村村民吴某喜欢通过火山、抖音、西瓜等平台分享日常生活的点滴。2021年底,直播“带货”的收入让吴某全家成功脱贫摘帽。同年,他和同村村民一起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通过以上方式,吴某不仅自己发家致富同时也带动了40多户农民脱贫致富,其中包括6户贫困户,累计销售红江橙、皇帝柑、沃柑等农产品50多万斤。
评析: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吴某及农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红江橙皇帝柑、沃柑等农产品属于自产初级农产品,因此无须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