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培育促进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的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437号)要求,结合罗江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程分为培育工程、示范工程、家庭农场产业联合体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四项,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严格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核把关、项目总方案的编制上报、业务培训与指导、组织项目验收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协调区财政局做好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程补助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协调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对项目遴选、建设、验收等进行有效监督;
支持乡镇做好情况核实、主体公示、指导编制分户方案、督促工作进度、参与项目验收、监督问题整改等工作;
鼓励区家庭农场协会配合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要求,承接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储 备
第四条 培育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
示范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建设农耕实践基地所需的设施设备,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
家庭农场联合体建设扶持含省级示范场在内的8家家庭农场联合发展育苗育种、农产品初加工、废弃物处理、品牌培育与质量监控、市场营销等联合体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设备。
第五条 培育工程补助标准为1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2倍;示范工程补助标准为1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1倍;联合体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1倍。其中以粮油为主的家庭农场自筹资金放宽至不低于财政资金的0.5倍。
第六条 培育工程储备条件。
培育工程(一类):全面完成2021年度的新增培育工程任务,且所在镇同意、自愿实施2022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的家庭农场。
培育工程(二类):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年以上;具有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第七条 示范工程储备条件:已评为家庭农场示范场;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第八条 联合体储备条件:有统一的品种,联合体内家庭农场主导产业为统一品种,主要集中在粮油和畜牧养殖;有统一的生产规程,联合体内家庭农场有统一技术规程并严格执行;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不少于8家,其中省级示范场不少于1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素质农民培训优秀学员、深化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职业化试点对象优先纳入储备。
第十条 通过政府相关会议、罗江区家庭农场企业微信、职业农民交流群等方式全面宣传,采用家庭农场自愿申报、村组初审核实、镇政府择优推荐、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建库的方式,完成家庭农场项目储备。
第三章 遴 选
第十一条 项目户遴选遵从优先支持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储备对象中择优选取,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纳入支持范围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下达后,区农业农村局在各镇邀请3名熟悉家庭农场工作的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参与评审专家通过储备库家庭农场主要经营产业类型、产业规模、计划建设内容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建议是否纳入项目,形成拟实施项目户名单。
第十四条获取相关农业股室对拟实施项目户推荐意见后,在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项目户名单。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名单,通知各乡镇组织项目户编制分户实施方案。分户实施方案由所在乡镇负责指导编制并初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复审及备案。
第十六条分户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单项规格与数量、投入概算、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
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分户实施方案建设内容编入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分户实施方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须书面提交更改申请,经乡镇书面同意,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按照新内容建设。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遇不可抗因素自愿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应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替补对象原则上由所在镇从各镇的项目储备遴选名单中择优推荐,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如遇特殊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严格按照分户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留存建设前、中、后的对比照片和建设相关资料(如:发票、收据、转账证明、人工费用记录等)。
财政资金扶持建设内容需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人工除外;自筹资金建设内容可以为税务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
(一)税务发票如为销售方的,需提供支付证明、支付对象身份证、营业执照。
(二)收据要求:现金支付收据(1万元以下)必须附支付对象身份证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领款单(标明领取事项、数量、时间);转账收据(1万元以上)必须附转账证明(标明转账事项)、领款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三)人工费用记录必须包括用工台账和工资发放表。人工日工资必须符合市场行情,人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额的30%。人工费用指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直接人工工资,不是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人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按照《德阳市罗江区家庭农场内部规范管理办法》,从自身发展规划、土地经营权流转、生产技术规程、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标识标牌等方面推进“1334”规范化管理,内部规范管理一并纳入项目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对照分户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度。区农业农村局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38-3121298。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如实填写《德阳市罗江区家庭农场预拨申请表》报镇政府。镇现场核实无误后盖章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汇总研究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50%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在准备好全部验收资料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向所在乡镇提交验收申请、报账资料和审计报告。乡镇进行完工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
第二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照分户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要求,在每月20日前集中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监督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相关整改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整改内容完成后,视作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验收合格且审计后资金符合资金投入要求的,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剩余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纳入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库,明确项目主体、实施年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扶持金额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加强对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三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除重特大原因报镇政府同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外,一旦发现转让、出租行为,将取消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法人代表及其家庭成员今后纳入农业项目实施对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区规定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