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可以使双方有一个互相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利于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极易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比如法定试用期期限可以延长吗?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日,杨先生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21年10月,该公司对杨先生进行试用期转正考核。考核结果未通过,公司作出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的决定。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公司仍按试用期的待遇标准支付杨先生的工资。2022年1月,公司再次对杨先生进行了试用期考核,此次考核合格。2022年4月30日,杨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2年6月,杨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关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超出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公司与杨先生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已达到法定最高上限,但公司以杨先生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又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1月,且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杨先生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