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高教职教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鼓励投资办法》已经区政府一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德阳市罗江区鼓励投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提升区域经济活力,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和各方面人才参与我区经济建设,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形式来我区投资农业项目、投资工业项目、投资教育产业项目、发展总部经济。
第三条凡来我区投资农业项目、工业项目、教育产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及其他产业,应符合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落户园区,纳入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管理。新引进企业或机构的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本地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农业项目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罗江区投资农业项目须符合罗江区农业发展整体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等,投资企业按照罗江区现行有效农业产业支持政策,在土地流转、产业奖补、政策支持、闲置农房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相关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和按程序兑付。
第三章 投资工业项目支持政策
第一节 土地支持政策
第五条在罗江区投资新建先进材料、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食品饮料、生物医药等须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优质产业项目,新建项目选址应坚持“以地招商”原则,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使用已征国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六条在罗江区投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土地优惠。其用地选址、用地量的核定、土地出让方式和价格为:
(一)用地选址
符合罗江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产业集群发展的原则,由罗江经济开发区会同投资方协商确定。
(二)用地规模核定
按照项目投资强度和综合贡献予以确定,原则上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单个项目供地面积不低于60亩。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优质项目,项目供地面积可“一事一议”。
(三)土地取得方式及用地价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区公布执行的基准地价或实际执行地价挂牌出让。
第七条对于重大、优质项目,为保障其科研团队、高管人才、企业职工工作、住宿所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配套一定规模的综合用地。配套综合用地采取依法拍卖方式供应,其供地价格不得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
第二节 公用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第八条罗江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和综合配套用地道路接入,确保给水、排水、通电、道路、通气、通信接通至项目红线外。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罗江经济开发区加强对项目的服务和管理,及时加大项目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确保项目运营周边良好秩序。
第三节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条新建工业项目涉及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下限足额征收。
第十一条从企业投产年度起五年内,若企业年综合贡献超过6万元/亩,则前两年度超出部分参照区级留存总额的标准,由区财政等额奖励企业,后三年度超出部分参照区级留存总额50%的标准由区财政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企业高管奖励按照《关于加快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人才聚集的暂行办法》(罗委办发〔2017〕12号)执行。
第四节 过渡性厂房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积极鼓励企业优先租用标准厂房(包括园区自有的标准厂房和由园区指定入驻的厂房)作为过渡性厂房,对于符合罗江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材料、电子信息和智能(装备)制造等优质主导产业,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根据租用厂房面积折算,首年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综合贡献达到10万元/亩以上进行过渡性生产,且前三年平均综合贡献额达到150元/平方米(10万元/亩)以上,每年可最高按照企业综合贡献区级留存部分50%的标准给予厂房租赁补助,每年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重大优质项目租用过渡性厂房进行生产,对企业的设备搬迁补助、装修补助、厂房租金补助、达到综合贡献的产业补助等政策,国家和省、市有明确支持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没有明确支持政策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企业不同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与过渡性厂房支持政策。
第五节 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搭建政银企沟通联系平台,支持企业发展融资。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罗江县鼓励企业发展办法》(罗委办发〔2016〕56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对于企业引进的科研人才、专家团队按照省及德阳市《<关于加快全面创新(国际)领军人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及引进教育卫生科技领军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德委办发〔2016〕35号)和《德阳市罗江区关于加快人才聚集推进人才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市罗委办发〔2018〕136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规划的重大优质项目,其扶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新建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由罗江经济开发区落实“项目秘书制”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在罗江投资的企业高管和高端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人才公寓及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支持政策。以上相应政策由罗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核和按程序兑付。
第四章 投资教育类产业支持政策
第一节 土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在罗江区投资中高等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实训中心等教育产业,新建项目选址应符合罗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使用已征国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在罗江区投资教育产业类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土地优惠。其用地选址、用地量的核定、土地出让方式和价格为:
(一)用地选址
依据罗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职教园区规划,由区政府或高教职教园区管委会会同投资方协商确定。
(二)用地规模核定
教育产业项目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高等院校人均用地标准,结合项目建设规模提出用地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会商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土地取得方式及用地价格
教育产业供地方式为出让或划拨。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价格参照《德阳市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高水平发展办法》(德教〔2018〕141号)并结合罗江征地拆迁成本协商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仅限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对于重大教育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育产业项目需要配套综合用地的同时配套选址,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与投资方商定配套综合用地规模,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供地程序。配套综合用地采取拍卖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价格不低于选址所在区域商住用地基准地价。
第二节 公用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负责新建教育产业项目用地和综合配套用地道路接入,确保给水、排水、通电、道路、通气、通信接通至项目红线外,场地自然地貌平整。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服务和管理,及时加大项目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周边良好秩序。
第三节 财政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新建教育产业项目涉及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下限足额征收。
第二十九条参照《关于加快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人才聚集的暂行办法》(罗委办发〔2017〕12号)和《德阳市罗江区关于加快人才聚集推进人才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市罗委办发〔2018〕136号)享受人才政策。
第四节 其他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搭建政银企沟通联系平台,支持院校发展融资。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职教园区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院校与院校交流平台,鼓励院校通过强强联合发展壮大。
第三十二条对于企业引进的科研人才、专家团队按照省及德阳市《<关于加快全面创新(国际)领军人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及引进教育卫生科技领军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德委办〔2016〕35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事项时,由区教育局牵头执行“项目秘书制”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项目承接地及相关部门共同对项目在办理证照及基建手续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支持民办教育的相关支持政策。以上相应政策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和按程序兑付。
第五章 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符合罗江产业规划,将采购中心、营销中心、投资中心、核算中心、研发中心、集团(公司)总部等注册在我区的总部经济企业。在罗江注册的总部经济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第二节 办公场地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凡在罗江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由罗江经济开发区协调在孵化园内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场地、租金等事宜按照孵化园管理办法执行。自企业注册且正常经营3年内,年平均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已缴租金额度予以最高50%的奖补。3年后参照市场价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租金。若已按孵化园管理办法享受政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第三节 财政支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罗江注册的总部经济企业年综合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且在罗江自行落实总部经济场地的给予财政奖励扶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条件和标准为:
(一)总部经济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协议约定在罗江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10年,公司注册且协议签订后的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二)自企业正式注册且签约后当年度起,且年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则参照企业综合贡献区级留存部分50%的标准,由区财政等额给予企业奖补,支持企业发展;
(三)总部经济奖补政策由罗江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会同罗江区税务局、罗江区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贡献情况,按照每年度企业综合贡献情况和奖补标准进行据实核算;
(四)总部经济企业达到上述综合贡献标准后,可按年度向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提出奖补申请,通过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按程序予以兑付;
(五)总部经济项目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纳入罗江孵化平台(加速器)进行集中服务和孵化管理。
第四节 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对企业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管、企业骨干,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予以奖励,支持企业留住人才。具体参照《加快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人才聚集的暂行办法》(罗委办发〔2017〕12号)执行。
第五节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在罗江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实行项目专人团队服务制,分管区领导亲自挂帅,相关部门直管领导专门负责,协助项目证照手续、进场施工、建设推进、投产达效等各个环节,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兑现政策性支持,为企业落实优惠政策办理手续提供必要的服务工作,确保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六节 其他政策
第四十条另外享受中、省、市及罗江区相关产业和人才支持政策,若与本政策冲突,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第七节 一事一议
第四十一条国内外500强企业在罗江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且具有较大影响的,扶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十二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协议的总部经济企业,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执行总部经济奖补政策,本办法施行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其他符合罗江产业发展规划的旅游、卫生、养老等产业,可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税收贡献等“一事一议”制定支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参照综合贡献计算范围和标准为:企业在德阳市罗江区行政区域协议期内,依法缴纳的各项生产经营性税收总和(不含因土地交易等的相关税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参照综合贡献区级留存部分计算范围和标准为:企业在德阳市罗江区行政区域协议期内,依法缴纳各项生产经营性税收总和(不含因土地交易等产生的相关税收)罗江区区级留存部分。
第四十六条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为罗江招引农业、工业和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产业项目,罗江区按照《德阳市罗江区工业项目中介招商奖励办法》(德市罗府办发〔2020〕90号)给予中介招商奖励。
第四十七条鼓励外商在罗江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年实际到位资金额度,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德阳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要求市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德阳市罗江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2年。原《罗江县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罗委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正式发布前已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的,原支持政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