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科教新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二届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德阳市罗江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罗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江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参与城乡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书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经开区管委会、白马关景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生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产生核准办理,产生核准一事一办。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九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居民或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新建住宅、商业楼栋均应设置至少1处的装修垃圾收集点,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管理。已建住宅和商业楼栋,已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设置至少1处装修垃圾收集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和商业楼栋,由镇或社区设置至少1处的装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居民或单位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属地政府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开工(含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手续。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委托已完成运输及处置核准的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并报区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局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核准证前,组织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核准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运输核准按属地管理原则,运输核准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区综合执法局应当严格规范管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将依法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需要对城市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的核准运输企业名录中选择承运单位,并领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
经开区管委会、白马关景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严禁超载;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
(三)保持车辆整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四)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五)禁止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逐步淘汰在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
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化手段管控运输渣土、土方等散装物料的车辆的行驶路线。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以区公安分局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确需调整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运输路线调整的,需提前向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有关安全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制度,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有序。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单位应办理处置核准,处置核准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由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未纳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选址建设及处置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设计及建设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经开区管委会、白马关景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智能化监管平台,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等环节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曝光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和省、市、区对建筑垃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