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能问答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1502
文  号:德市罗府发规〔2024〕1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4-02-26 来源:罗江区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科教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二届区委常委123次(扩大)会议、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202425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项目联席会议),项目联席会议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授权下,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重大事项,统筹工程变更管理,审议一般工程变更有关事项

项目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召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有关部门(单位)、镇、区属国有企业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会议。

项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发改局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项目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工作。

第六条 区发改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国家重点投向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区发改局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等系统进行重大项目储备和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储备库内的项目是区委区政府决策和制定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项目估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月底前区财政局应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规模。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可研(实施方案)批复或概算核定,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建设工期、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实施方式、项目用地及拆迁情况等;

(三)加快前期项目应报送完的项目信息,并能确保在当年完成工程招投标前所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估算总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含规划、用地、拆迁)、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省市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重点支持争取中省市预算内投资、政府债券资金和各类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

(一)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依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规划,结合资金落实、规划土地、拆迁安置等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和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提出拟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发改局汇总。各镇提出项目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二)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拆联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会审和筛选,统筹编制年度计划。

(三)年度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区政府每年1月底前下达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项目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每年7月进行一次中期调整;抢险救灾类、重大招商引资配套等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按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按会议定事项及有关程序组织实施。每年基本建设预算支出保障已进入年度计划加快前期批次项目的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优先调整进入新开工项目批次。

条 估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项目,严格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估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预算单位使用年度专项预算或上级已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区发改局备案,按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先报分管区领导同意。

(二)各预算单位使用年度专项预算或上级已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有关区领导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审签,区发改局批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2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签,区发改局批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审定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区发改局不予受理立项审批,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第三章 基本程序及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和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简化、合并。上级对相关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前期资料编制及审批。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同时,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附件资料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事项。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项目审批相应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的,可按容缺预审办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相关资料。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概算报区发改局进行审查评估和核定。经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项目业主单位将审定后的概算全部资料抄送区发改局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概算的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

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区发改局项目联席会议报告按程序审

3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后,按程序审批

(三)施工图审查和预算编制。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审查意见后,报行业主管(有关)部门审批(审查)备案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预算,不得超出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安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编制后将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程一次性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项目业主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期间承诺减少的工程子项,原则上不得在施工阶段变更增加。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区财政局一律不得受理各类评审。

(四)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具备法定条件后方能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2)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采取非公开招标程序实施的

上述规定金额之外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的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限额以下(或集采目录以外)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区发改局批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原则上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ojiang.gov.cn)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等公开平台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信息

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以财政评审价为基础下浮比例不少于7%且不高于15%确定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最高限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报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按照合同价与财评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

(五)施工许可。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签订等相关手续后,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按照《德阳市罗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卖标等违法行为,从严规范项目人员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完成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总监、专监等项目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离职、生病或发生意外不能正常履职)需更换人员的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且更换的人员须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级资格要求及社保等身份证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综合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第三方举报、智慧工地大数据监管平台抓取数据等方式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和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经核实无误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和处罚

(六)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完成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在区发改局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在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

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

(七)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完工)后,支付工程价款应达到合同金额的80%(送审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支付应达到送审结算金额的80%),待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审核确定金额的95%项目财务决算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质保金按相关规定暂扣的除外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德市罗府发〔2022〕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结算金额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结算审核。

工程项目(含单项工程)完成竣工(完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5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4个月。

(八)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非涉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省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和四川省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一站式网上审批和监督

第十五条 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项目审批前,区发改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四章 项目调整(审批)及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提交项目联席会议审

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开工后,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以下决策程序办理:

(一)增加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项目联席会议审

(二)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增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概算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在取得区发改局投资调整书面审查意见、区财政局资金平衡书面意见,按上述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定后,区发改局再按程序批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项目开工后,工程变更由区发改局牵头,按程序组织审查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工程累计变更后的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违规超概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且落实后,再行安排资金。坚持违规超概部分不从原渠道安排资金的原则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将本章相关内容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与原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加、减少、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组织实施。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在招标过程中,所有投标人可对招标清单漏项、错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按规定进行答复,并报区发改局。如招标人无法独立进行答复,可由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再答复。投标人中标后应承诺对招标清单内容无异议,并保证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内容。

(二)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工程变更管理审批权限审批。严禁擅自变更,严禁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区级各职能部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审批工程变更。区发改局原则上不予受理违反相关规定先实施、后报批的变更项目。未批先变更的,由常务副区长进行约谈,涉嫌违纪的应移送区纪委监委。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先追责,后变更的原则,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必须先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因乡镇、部门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必须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涉嫌违违纪行为的,一律送区纪委监委。应追责的要先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后,方可按程序实施变更。

(四)严控投资概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现原批复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一般工程变更申请:

(一)工程建设中出现需要进行文物、古迹保护的。

(二)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对建设项目有新规定、新要求的。

(四)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项漏项,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五)工程量项目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的或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量差的。

(六)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且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的。

(七)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且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的。

(八)由沿线基层组织提出的公路(含市政道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改建农田灌溉或乡镇道路等民生工程的。

(九)区政府审批同意,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十)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区政府要求提前完工导致建设费用发生变化,造成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

(十一)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特殊工程变更申请: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出现暗塘、暗沟、流砂或土方塌方、周边房屋基础塌陷等影响生命及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二)因突发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处于危险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三)因其他紧急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申请

(一)申请的主体。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查后按程序上报。

(二)申请的原则。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或单次多项提出,不得多次反复申请。

(三)申请的流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意见,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审核工程变更金额、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后,按程序向区发改局提交有关材料。同时,向分管区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受理主体。工程变更事项区发改局牵头,由各有关单位分层分级受理(详见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受理条件。工程变更的受理遵循一事一受理的原则,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办法规定,工程变更申请的内容必须真实和完整准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项目涉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论证工程变更事项,形成工程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影像资料,提交发改局、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审批权限。工程变更审批根据变更金额大小按以下程序审批。

1.重大工程变更事项,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单次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超过暂列金的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查区发改局和分管区领导现场复核并按程序审签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其他(一般)工程变更事项,按以下流程办理:

1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单次单项变更金额不满2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集体查、分管区领导现场复核并按程序审签同意后,区发改局确认备案。

(2)累计变更品迭后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单次单项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出现两次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查区发改局和分管区领导现场复核并按程序审签同意后报项目联席会议审

上述变更金额是指工程变更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金额的绝对值之和

(二)特殊情况工程变更审批

1.现场处理。涉及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立即报分管区领导,由分管区领导召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会商,提出变更处理意见,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工程变更金额初步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须请示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同意变更实施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准备现场全过程影像资料、工程资料、会议纪要审查结果资料,在一个月内按程序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2.资料保存。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影像、工程资料等变更事项进行完整保存。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计价

(一)工程变更计价原则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计价)确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以最终结算审核为准,经结算审核予以认定后一并支付。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通过市场调查询价等方式确定价格。属主要材料或重大材料价格询价,材料总价不满2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材料询价;材料总价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邀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材料询价;材料总价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邀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参加,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材料询价,可邀请区纪委监委进行监督。属成套设备或半成品材料等,金额达到工程公开招标金额的,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变更预算价的认定由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工程变更后,区财政局对清单外新增变更工程预算价20万元以上的进行财政评审确认。工程变更仅涉及已标价项目工程量调整的、新增项目变更金额不满20万元的,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直接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认定。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财政评审预算与按相关规定的编制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区审计局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批准文件、财政评审报告、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影像资料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否则,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完成招投标后,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实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合同内变更工程(在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方案调整、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偏差)原则上由原承包人实施。

(二)属合同外新增工程(涉及结构主体安全的项目除外),符合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原则上应按相关规定重新选择承包人组织施工。但变更金额较小、与原工程关联性强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区发改局审核,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否则将影响项目整体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可直接由原承包人按报价浮动率下浮确定计价后组织实施。

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非公开招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监管

(一)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抄送区纪委监委。

(二)政府投资变更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策事项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三)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凡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高于20%的,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对该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审批时从严审批,区审计局应当重点关注,并视情况列入审计项目计划

(四)建立专项检查制度。由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每年对变更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应移送区纪委监委。

第五章 部门职责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事权划分,厘清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保障项目推进顺畅高效。

(一)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依法依规按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内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行业领域内项目的策划储备、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论证、年度计划的提出、规划建设方案制定、建设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项目综合监管部门

1.区发改局职责

(1)负责承担区重点项目办职责,制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3年项目规划。

(2)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全过程监管,牵头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审查工作

(3)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4)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负责指导和督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价。

(5)负责会同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服务保障单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督促做好项目可研编制、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6)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工作。

在机构改革时,区发改局将上述职能职责在三定方案中进行调整明确。

2.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责。

(四)项目服务保障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罗江生态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是项目审批和要素保障的责任单位,负责支持指导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做好规划、用地、环评等工作,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力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

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杆管线迁改等事项,由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接相关单位,按照区政府征地拆迁、青苗赔偿、杆管线迁改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营运管理,按照经审批的年度计划(或项目)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落实结算办理和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落实项目责任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明确1名科级领导为项目管理直接责任人,明确1-2名股级干部为项目管理现场责任人。

实行项目事前会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推动部门与属地之间进行事前会商,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要素保障。对跨行业的项目或建设地点为跨镇、跨区域的项目(线型工程),项目推动部门(主管部门)与各镇之间进行会商,经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形成事项清单(或上图确定)。

坚持做好事前告知工作。项目业主单位(招标人)会同区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事前向中标企业告知项目管理制度、签约、履约等有关事项。

坚持做好招标文件会商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商工作的通知》执行。

坚持补充协议审批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对原签订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须事先书面报告区政府,取得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签订补充协议的,发包方自行承担增加部分的价款,如涉嫌违法违纪的,应送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接受监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组织区财政局等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列入后评价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名单确定后2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区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项目的后评价任务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后,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综合监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督查、考核、推进、综合协调等工作,参与可研、方案设计、初设(概算)评审及招标文件会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月度编制《项目推进计划》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后送区发改局,经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的《项目推进计划》作为考核项目推进情况的主要依据。

(一)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周期

1.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90天。

2.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150天(其中:土地、资金已落实,项目初设(方案)经规委会审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100日内应开工)。

3.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二)项目前期工作的周期和施工阶段的周期,须控制在项目建设总周期内。

(三)《项目推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和月报制度。业主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项目推进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发改局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谁选择、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并按如下办理:

(一)中介服务机构范围

包含可研编制单位、概算编制单位概算评审委托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财政评审委托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图审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水保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竣工结算审核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测绘单位、拍卖机构、规划编制单位、评估机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审计服务单位、行洪论证单位、安全评价单位等。

(二)中介服务机构产生方式

1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限额以下(或集采目录以外),且合同估算价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择优选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

2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限额以下(或集采目录以外),且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其他中介服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5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1竣工结算审核(含过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之前,由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报区审计局备案并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后,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依法对业主认可的结算审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财政评审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及费用审核,并进行监督管理。

3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及费用审核,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1概算评审、编制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核(含过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招标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取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2022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文件,其基本服务费用的下浮比例原则上在60%以上。

2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机构的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和省公布的取费标准,其服务费用的下浮比例原则上20%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取费标准,其服务费用的下浮比例原则上在50%以上。

因工程特殊或复杂程度高等原因,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需高于上述规定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建议,并按程序提交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区审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作较大变更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项目的,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手续的。

(五)项目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需审批事项久拖不报故意增(漏)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弄虚作假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或未能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进行有效控制,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履职,未认真对投资完成额及结算价款等进行核实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为不符合规定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明确在项目交(竣)工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咨询评估、规划编制、方案研究、可研编制、图审、结算审核、行洪论证、安全评价除外),且必须将以下条款纳入合同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的企业信用档案,同时限制半年以上不得在本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一)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依法全额追收服务费用,并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勘察费总价款)。项目超过1/3的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导致变更金额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10%的,或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勘察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金额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出具虚假地勘报告或虚假处理意见的出现明显勘察错误或失误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10%的,或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或变更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或超标准设计的、出具虚假设计文件或虚假意见的、出现明显设计错误或失误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概算评审委托单位。概算调整幅度在5%以上不满10%的,概算评审的误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概算评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概算调整幅度在10%以上的,概算评审的误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出现明显错误或失误不支付该项目概算评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实际工程量、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误差在5%以上不满10%的,或与实际工程量的量差、漏项、错项等引起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预算编制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实际工程量、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误差在10%以上的,或与实际工程量的量差、漏项、错项等引起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预算编制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损失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以上的,或与实际工程量的量差、漏项、错项等引起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出现明显错误或失误不支付清单编制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财政评审委托单位。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若评审机构的审核结论误差率超过±3%,或主要单项误差率超过±10%,减半支付该项目评审费误差率超过±5%含本数的,不支付该项目评审费,误差率超过±5%二次以上的终止委托业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控制价出现有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价情形之一者,不支付项目评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控制价中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不支付项目评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导致变更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10%的,或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监理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导致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或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签证、计量等出现明显错误或失误的,履职不到位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不支付该项目监理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管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导致增加金额(或经复审误差率)在施工合同价3%以上不满5%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管理)服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导致增加金额(或经复审误差率)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多计工程款等行为的,计量、计价出现明显错误或失误的,不支付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或结算审核金额差额)3%以上不满5%的,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管理)服务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或结算审核金额差额)5%以上的,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管理)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漏,导致增加造价在施工合同价2%以上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招标延后10天以上不满20天的,招标代理费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其合同约定费用的70%;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招标延后20天以上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流标的,不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或故意设置非实质性竞争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造成大量废标,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违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不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结算审核机构。结算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经复审误差率在2%以上不满3%或审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每超0.1个百分点或1万元扣减酬金(审核费)总额的2%;在3%以上或20万元以上,每超0.1个百分点或1万元扣减酬金(审核费)总额的3%,直至扣完应付酬金(审核费)为止。若因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扣减酬金(审核费)结果不一致,按较高计算结果对酬金(审核费)进行扣减

结算审核机构履职不到位造成多计工程款等行为的,或计量、计价出现明显错误或失误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负责全额追

(十二)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对中介机构发生上述行为以外的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及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未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可按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按政府采购式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在建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审批同意实施后,审批单位应及时受理审批(含按政府采购实施的工程项目)。

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在办理审批时,需提供上级(或区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

第四十三条 区级各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印发与项目建设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的文件,应及时抄送区发改局

第四十四条 区内出台的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更新时,从其最新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36日起行,有效5年。有效期间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