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能问答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6035
文  号:德市罗府办发〔2019〕82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19-11-07 来源:罗江区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高教职教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一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

德阳市罗江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属于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特困人员是由区民政局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第四条农村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人性化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部门经区民政局下拨的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敬老院院办经济收入情况及自有结余资金给予补贴。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敬老院的举办和管理主体,要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敬老院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区民政局是农村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成立区敬老院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金的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八条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符合入院条件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农村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敬老院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第九条农村敬老院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的,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在满足本镇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敬老院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应当遵守农村敬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十三条农村敬老院应当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农村特困人员需要的膳食。

(二)每年为供养老人统一配发冬夏两套衣裤、鞋袜。统一床上用品,每月换洗一次床上用品。每月零花钱不少于30元。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有专人负责护理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农村敬老院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如有亲戚朋友代为料理的,由农村敬老院代为申请惠民殡葬补助。

第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德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供养标准,伙食费用不得低于供养标准的80%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要与本镇卫生院签订医养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设立医务室,为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也可由当地卫生院安排家庭医生团队专门负责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的日常诊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集中供养老人生病,农村敬老院应及时送医救治,并按《罗江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向区医保局申请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定公立医院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

供养对象患病住院应当安排人员照顾,并按平均月生活水平发放供养对象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若住院期间的伙食是由医疗机构免费保障或者由供养机构提供的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的精神生活。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特困人员入院管理

农村特困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农村特困人员的入院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

体检;

入院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四)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五)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特困人员与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对不宜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村敬老院、农村特困人员、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实行户院挂钩形式寄养。供养经费由农村敬老院按协议发放,并不定期检查被寄养老人的供养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入院供养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供养老人的个人档案除供有知情权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农村特困人员的出院程序

(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出院的书面申请,由农村敬老院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的,由农村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出院的农村特困人员对象,由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派人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生产、生活。

(四)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特困人员出入院情况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助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院内重要事宜;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院长、常务副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供(寄)养老人思想动态、要求和建议;配合院长、常务副院长和工作人员做好供(寄)养老人说服、解释等思想工作;配合院长、常务副院长和工作人员组织供(寄)养老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经农村敬老院全体人员选举产生,人员不少于6人,必须有镇人民政府代表,供养老人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院务委员会下设若干小组,如学习娱乐组、生活服务组、清洁卫生组、生产互助组、治安调解组、安全稳定组。

第二十四条农村敬老院每月开展“五好院民”的评比和表扬、奖励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建有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和定期统计资料的台账,以供查阅。

农村敬老院建立本院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组织结构、管理结构的书面图文资料。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制作上岗证件,工作人员佩证上岗,有条件的地方应统一服装。

第二十六条农村敬老院的生活区、生产区、餐饮区、娱乐区要分设,抓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整洁的院容院貌。

第二十七条院务管理必须公开,建立院务管理公开栏。公开栏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情况:每月按照当月的会计报表进行公示;

(二)院务情况:管理措施、评比表彰情况、伙食标准执行情况等;

(三)政策解答:党和国家时事政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等。

第二十八条农村敬老院代(寄)养社会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需报区发改局批准。收费标准应当上墙公开,以便查阅。

第二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作任何抵押,也不得改变其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用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农村敬老院设立专门账户,所有经费收支都必须经院长(镇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老人和社会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农村敬老院应按规定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农村特困人员入院,其财产交村民委员会代管。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协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供养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农村敬老院可以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农村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扶助政策。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农村敬老院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兼任。农村敬老院负责人(常务副院长)由镇人民政府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农村敬老院聘用。农村敬老院管理及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农村敬老院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强烈的责任心和全面的管理服务能力,要以院为家。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农村敬老院要加强对敬老院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聘用期内每年组织供养老人对其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连续两年低于70%的,镇人民政府和敬老院不宜继续聘用。

第三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农村敬老院负责人和从事餐饮、医疗等重要岗位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他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

第三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可面向社会,特别是在本镇城乡、学校招募敬老志愿者队伍,到院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农村敬老院要适时开展基本安全常识教育,做好用火用电、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管理,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查房制度,查房时重点是安全隐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落实农村敬老院院民外出请销假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建立外来办事、探访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闲杂人员不得进入院内。

第四十四条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消除老人之间的矛盾,增进院内团结。

第四十五条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购有台账,尽量定点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合同。

第四十六条每餐有食品留样,有留样记录留存样品与记录、食谱一致,留样保管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村敬老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

(三)侵占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财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

(四)盗窃、侵占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或敬老院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敬老院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敬老院或者其他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罗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农村敬老院硬件设施配置

一、建筑内容

(一)农村敬老院房屋建筑主要包括:

1.接待用房;

2.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

3.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二)农村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农村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

(三)农村敬老院的场地应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二、建筑设备

(一)农村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

(二)农村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三)农村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四)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五)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农村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六)农村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七)农村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八)农村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

三、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一)农村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

(二)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三)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

(四)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五)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六)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七)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八)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九)农村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

(十)农村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