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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26-2022-006381 文   号:德市罗府发〔2022〕5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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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31 来源:罗江区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科教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二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21

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投发〔2019〕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和《关于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德市罗府发〔2021〕11号)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审计厅对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罗江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融资、国债资金、国外政府、国际组织贷援款和自有(自筹)资金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

第四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实行竣工结算审核,并接受审计监督。

项目初步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区财政局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结算审核服务;项目初步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初步结算金额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结算审核

区审计局依法对业主认可的结算审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具体程序为:项目初步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填写《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备表》进行备案登记,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根据本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委托单位应当与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中介机构的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并对审核结果自行负责,同时报区项目推进办、区审计局备案建设单位凭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拨付和结算工程款项,中介机构审核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和协议支付。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审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作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审计局应当按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根据审计力量,按下列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社会关注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建设项目;工期拖延较长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视其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部分续建、新开工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审计调查。

区审计局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专业受限等情况时,可以按照回避原则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七)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九)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区级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区审计局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涉及主管部门或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与委托代建单位同时为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切实履行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执行审计决定等相关义务。

第十条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保障;区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监督发生的费用,作为投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区审计局部门预算,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政支付、结余收回、不足追加”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要切实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审计调查,同时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并对相关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区政府每年在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时一并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情况。报告应当包含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移送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其聘请的参与审计监督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局机关(投资审计中心)内部投资审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从审。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规划设计、前期手续、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资料归档、资产移交等主体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标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切实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交资料审查职责,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送审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作书面承诺;对项目拆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以及单项(单位)工程结算价款进行确认;对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整理归档项目资料,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竣工结算、决算,并据实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招商)文件中载明及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或区财政局的决算批复作为支付工程相关款项的依据。但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如经审计机关核实与原认定的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业主单位有权对多(少)结算或多(少)付工程款应予以追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对多收工程款应予以退回。

(二)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若报送结算的审减率超过5%产生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区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召集与项目有关的可研、环评、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监理、检测、施工、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核工作。区审计局对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时,与项目有关的可研、环评、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监理、检测、施工、供货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九参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受托责任并对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审核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审核工作纪律和德阳市罗江区相关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应当依法保守审核中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参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核纪律和规定。

(一)未经政府基建程序批准,或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实施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工程变更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未同时按上级规定申报批准的,不得更换或增补建设、施工单位报送的可能影响项目工程量和价款的结算资料;

(二)不得接受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宴请、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和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或其他礼品;

(三)不得将建设单位受托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四)不得隐瞒、违规变更查处的被审核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和虚报工程结算等问题;

(五)办理审核事项时,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单独与被审核单位商谈审核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区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环保、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协助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本办法,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多计多付工程款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工程结(决)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审计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可研、环评、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监理、检测、施工、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取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区审计局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建设的;

(三)环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供货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数额较大或造成投资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有关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扣收违约金造成损失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参审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提请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工作关系从被审核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审核结果用于审核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核单位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的;

(六)不履行委托审核合同规定的。

第二十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晓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罗江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2年4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德市罗府办发〔2018〕1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德阳市罗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德市罗府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