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提示函
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接区民政局反馈个别医院存在超范围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加盖的单位公章不规范不清晰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强化学习,掌握工作要求
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组织学习《罗江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21修订版)》《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明确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职责范围,避免超范围开具死亡证明,严禁开具非正常死亡(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人员的死亡证明。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制度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工作需要不得泄露人口死亡个案信息。
二、强化监管,完善工作机制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和完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负责人和审核人,加强培训,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强化与公安、民政各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做好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区疾控中心要加强指导,定期开展培训,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开具死亡证明行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照权责严肃进行查处。
三、强化责任,做好信息登记
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对死亡医学证明规范填写的认识与技能,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法律效力。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死亡证》办理的相关材料和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完整填写有关记录,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清晰加盖公章。强化从填写、复核到归档的全流程质控,确保信息可溯,责任明晰。
附件:关于《罗江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21修订版)》的通知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6日
德市罗卫健发〔2021〕308号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
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
关于《罗江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21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派出所:
结合罗江区工作实际,现将《罗江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21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江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2010年7月1日,我区开始实行全人群死因监测工作,死因登记报告率逐年提高,但每年年底与民政、公安、卫健部门统计的死亡数据仍有较大出入,直接影响计算我区的人均期望寿命的准确性。因部分死亡人员的死亡地点不在医疗机构,死亡证明由村委会开具,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登记死因不准确,村医生调查不够仔细,根本死因确定较困难,对于评价我区人口的死因顺位,疾病负担及制定医疗保障策略等都有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率和死因监测质量,按照德阳市卫生局、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德市卫办发〔2014〕7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罗江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流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死亡证明。
1.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2.《死亡证》签发对象为罗江区境内所有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3.《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5.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三、四联。
6.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和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签发程序
1.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机构出诊救治过程中死亡的患者,家属持死者有效证件,在该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卫生机构在一至四联加盖公章,家属持第二至四联到当地派出所办理销户,当地派出所在第三至四联上盖章后,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2.在家正常死亡的人员,死者家属持死者有效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当地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配合医生做好调查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在一至四联加盖公章,家属持第二至四联到当地派出所办理销户,当地派出所在第三至四联上盖章后,家属可持第四联办理火化手续。
3.凡非正常死亡或卫健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和资料保存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1.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2.《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3.纸质《死亡证》由区卫健局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卫健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天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区疾控中心负责在7天内完成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二)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卫健、公安、民政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各镇派出所民警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辖区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卫健、公安、民政部门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见附件2),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区疾控中心年初商请公安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
(四)加强统计分析。区疾控中心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的死因信息分析报告,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
安排落实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干部不再开具死亡证明,家属到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殡葬部门依据医院开具的《死亡证》第四联(必须有医院和公安两个签章)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则依据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办理。
(二)市公安局罗江分局
安排落实户籍管理部门,依据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的《死亡证》第二联办理销户手续,在家死亡的人员,在《死亡证》的第三、四联加盖公章。为方便家属办理,协调各派出所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三)区卫健局
1.印制新版《死亡证》,下发到医疗卫生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医院的执业医师填写。
3.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具有开具《死亡证》资格的医生24小时在岗,以方便死者家属办理手续。
4.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孕产妇及儿童死亡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及时与区疾控中心交换信息。
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每天审核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死亡信息,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死因统计分析。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培训,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工作督导,确保死因监测工作质量;按时与公安、民政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此修订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卫健、民政、公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区、旗)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第一联
填写单位存根 | 死者姓名 |
| 性别 | 1男,0未知的性别 2女,9未说明的性别 | 民族 |
| 国家或 地区 |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别 |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4军官证、5驾驶证 6港澳通行证,7台湾通行证 9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 证件 号码 |
| 年龄 |
| 婚姻 状况 | 1未婚,2已婚、 3丧偶4离婚, 9未说明 |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文化 程度 |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4中专, 5技校,6高中 7初中及以下 | 个人 身份 | 11公务员,13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 21企业管理者,24工人,27农民,31学生 37现役军人,51自由职业者,54个体经营者 70无业人员,80离退休人员,90其他 | |||||||||
死亡 日期 |
年 月 日 | 死亡 地点 |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中、4养老服务机构,9其他场所,0不详 |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 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 1是2否 | |||||||||
生前 工作单位 |
| 户籍 地址 |
| 常住地址 |
| |||||||||
可联系的 家属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
|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 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 | 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 ||||||||||||
I(a)直接死亡原因 |
|
| ||||||||||||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
|
| ||||||||||||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
|
| ||||||||||||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
|
| ||||||||||||
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
|
| ||||||||||||
生前主要疾病 最高诊断单位 | 1三级医院,2二级医院,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村卫生室,9其他医疗卫生机构,0未就诊 | 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5临床,6死后推断,9不详 | |||||||||||
医师签名 |
| 医疗卫生 机构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根本死亡原因: | ICD编码: | |||||||||||||
死亡调查记录 | ||||||||||||||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以上情况属实,被调查者签字: | ||||||||||||||
被调查者 姓名 |
| 与死者关系 |
| 联系 电话 |
| 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 |
| |||||||
死因推断 |
| 调查者签名 |
| 调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注: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③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被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第二联
公安部门保存 | 死者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国家或 地区 |
| 年龄 |
| |
身份证件类别 |
| 证件 号码 |
| 常住 地址 |
|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死亡 时间 | 年 月 日 | 死亡 地点 |
| ||||||
死亡原因 |
| 家属 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
家属住址或单位 |
|
|
| 医师 签名 |
|
| 民警 签名 |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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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第三联 死者家属保存 | 死者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国家或 地区 |
| 年龄 |
| |
身份证件类别 |
| 证件 号码 |
| 常住 地址 |
|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死亡 时间 | 年 月 日 | 死亡 地点 |
| ||||||
死亡原因 |
| 家属 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
家属住址或单位 |
|
|
| 医师 签名 |
|
| 民警 签名 |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签章;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③死于救治机构以外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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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殡葬证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 死者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国家或 地区 |
| 年龄 |
| |
身份证件类别 |
| 证件 号码 |
| 常住 地址 |
|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死亡 时间 | 年 月 日 | 死亡 地点 |
| ||||||
死亡原因 |
| 家属 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
家属住址或单位 |
|
|
| 医师 签名 |
|
| 民警 签名 |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证道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②死于救治机构,医师签字及医疗卫生机构签章有效;死于非救治机构,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有效。
填表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和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 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 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音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于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 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写举例:
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
第一联:(a)肺癌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例二:如某人因早年的慢性支气管炎逐渐引起肺气肿,逐渐引起肺心病导致死亡,
第一联:(a)肺心病,(b)肺气肿,(c)慢性支气管炎;
根本死亡原因:慢性支气管炎;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为“肺心病”。
例三:如某人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造成颅内损伤导致死亡,
第一联:(a)颅内损伤,(b)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根本死亡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颅内损伤。
(十三)生前主要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三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三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二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疗养院等。
(十四)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死后推断”仅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填写。
(十五)根本死亡原因及ICD编码:二级及以上(含相当)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编码人员填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码人员网上填写。ICD编码填写4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
(十六)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附件2
卫健、民政、公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一、 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正常死亡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提供) | 非正常死亡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 死亡销户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 火化信息(民政部门提供) |
1 | 行政区划代码 | * | * | * | * |
2 | 省、市、县名称 | * | * | * | * |
3 | 《死亡证》编号 | * | - | * | * |
4 | 法医鉴定书编号 | - | * | - | - |
5 | 死者姓名 | * | * | * | * |
6 | 性别 | * | * | * | * |
7 | 民族 | * | * | * | * |
8 | 国家或地区 | * | * | * | * |
9 | 年龄 | * | * | * | * |
10 | 身份证件类型 | * | * | * | * |
11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12 | 常住地址 | * | * | * | * |
13 | 户籍地址 | * | * | * | - |
14 | 出生日期 | * | * | * | * |
15 | 死亡日期 | * | * | * | * |
16 | 死亡地点 | * | * | * | - |
17 | 死亡原因 | * | * | * | - |
18 | 意外死亡情况描述 | - | * | - | - |
19 | 家属姓名 | * | * | * | * |
20 | 联系电话 | * | * | * | * |
21 | 家属住址或单位 | * | * | * | * |
22 | 医师签名 | * | - | - | - |
23 |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 | - | - | - |
24 | 民警签名 | * | - | * | - |
25 | 派出所名称 | * | - | * | - |
26 | 法医签名 | - | * | - | - |
27 | 法医鉴定单位名称 | - | * | - | - |
28 | 殡仪馆名称 | - | - | - | * |
注:①“*”表示需提供的数据项,“-”表示无需提供的数据项;②行政区划代码及省、市、县名称指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法医鉴定单位、殡仪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县级市)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
二、 本地区性别年龄别人口数(公安部门提供)
年龄组 | 户籍人口 | 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0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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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 |
|
|
|
|
5-9岁 |
|
|
|
|
10-14岁 |
|
|
|
|
15-19岁 |
|
|
|
|
20-24岁 |
|
|
|
|
25-29岁 |
|
|
|
|
30-34岁 |
|
|
|
|
35-39岁 |
|
|
|
|
40-44岁 |
|
|
|
|
45-49岁 |
|
|
|
|
50-54岁 |
|
|
|
|
55-59岁 |
|
|
|
|
60-64岁 |
|
|
|
|
65-69岁 |
|
|
|
|
70-74岁 |
|
|
|
|
75-79岁 |
|
|
|
|
80-84岁 |
|
|
|
|
85-89岁 |
|
|
|
|
90-94岁 |
|
|
|
|
95-99岁 |
|
|
|
|
100岁及以上 |
|
|
|
|
注: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数不包括台港澳居民及外国人。
责任编辑:区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