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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索  引  号:510626-2024-00712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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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21 来源:罗江区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由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现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和加强我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执行范围在哪里?期限是多久?

(一)文件执行范围

德阳市罗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使用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以及管理(原址翻建扩建、异址新建)。

(二)文件执行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无宅基地的(户籍在当地,未使用或未占用宅基地权益的);

2.子女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

3.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需搬迁或改造的

4.因现有住房属危、旧房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建或确需重建的

5.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能申请宅基地的情况

1.已有一处宅基地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货币补偿安置的。

2.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年龄未满18周岁要求分户)或不合理分户的。

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的。

4.有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的。

5.家庭人口全系城居民的。

6.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7.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8.拆旧建新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9.有违法建房行为(占地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10.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1.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1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申请标准

1.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2.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3.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宅基地审批程序

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五)建房管理

1.“三到场”要求

(1)选址到场,便民服务中心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实地审查

(2)开工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开工前向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验收到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建房时间要求: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3.建新拆旧要求: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同时,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建房层数要求:住房、附属用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3层以下含3层的提供住房建设施工设计图或通用图;建设3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农户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同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