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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203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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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01 来源:区发改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一、政策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我局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区政府二届30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城镇自来水价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237号)。

三、价格分类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我区城镇自来水价格统一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污水处理费分类与自来水价格分类保持一致,其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保持不变。

四、主要内容

注:上述价格中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有关规定征收。

五、相关要求

(一)对符合自来水趸售条件的,其终端用户自来水价格不得突破调整后的各分类价格。

(二)居民生活用水有关阶梯价格政策,包括阶梯水量基数、阶梯水价级差、阶梯水价计量、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户表改造工作和阶梯差价收入的使用等仍按德阳市罗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德市罗发改价管〔2019〕2号执行。

(三)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及合表居民生活用户等仍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按与第一阶水价1:1.2比例确定,即1.94元/吨。

(四)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照德阳市罗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阳市罗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德阳市罗江区水利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城市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市罗住建〔2021〕59号执行。

六、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户及特困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5吨含15吨以内的,价格按照1.48元/吨标准执行;每月生活用水量超出15吨的部分水量,按对应各档水价计费。合表低保户及特困户生活用水量每月在15吨含15吨以内的,按实际核定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按0.46元/吨向其进行退费;每月用水量超过15吨的部分水量,按合表户价格标准即:1.94元/吨执行。

七、调整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实施范围为德阳市潺亭水务有限公司管网区域,执行时间为2023年4月1日抄见量起。自来水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校核,校核期为3年,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价格调整。如执行期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时调整自来水价格标准。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