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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750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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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27 来源:罗江区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对我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推动工业经济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以及《德阳市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布局支持工业用地“退二进三”管理办法》(德办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罗江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国有工业用地转让条件,细化土地转让要求,规范土地转让程序,简化办理流程,强化事后监管,解决过去国有工业用地转让条件不明确、流程复杂、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

二、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分别是适用范围、转让条件、转让程序、事后监管、有关要求,具体内容是: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

(二)转让条件

一是明确转让条件。《意见》规定,同时符合6个条件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转让:1.土地不在城市房屋拆迁封户范围内,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2.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3.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4.实际投资已达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履约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30%以上;5.不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规定不得转让情形。《意见》规定:1.对认定为低效用地的,由经开区所辖人民政府,按原投资协议、履约合同中违约条款执行,执行到位后按规定办理;2.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三是从严限制土地转让行为。《意见》规定:1.工业用地不得转让给自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政府批准的除外2.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导向和罗江经开区产业标准等项目准入要求;3.成交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须提供与经开区或所辖人民政府签订《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4.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让程序

一是提出申请。《意见》规定: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双方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书面申请,如实填报转让价格。区自然资源部门将转让申请函告经开区或人民政府

二是受理审查。《意见》规定:经开区或人民政府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等约定,对转让方项目履约情况(投资、税收、等)进行评价认定;同时,根据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转让方履约情况、地块空间规划、产业规划以及经开区或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承诺书》,结合罗江区产业标准,出具《工业项目审查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与意向受让方签订《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承诺书》。

是转让办理。《意见》规定:经开区或所辖政府根据《工业项目审查意见》与受让方签订《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能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转、受让双方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须提供《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让相关手续。

(四)司法处置

《意见》规定:法院在公开处置工业用地资产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转让程序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处置征询函,法院将须处置的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作为公开处置工业用地的竞买条件。

竞得标的物后,竞得者向区项目中心申请项目准入,并与经开区或人民政府签订《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五)分割登记

《意见》明确了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特殊情况须征得自然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复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割登记:1.工业企业履行《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良好,综合评价良好;2.原单宗地块(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面积不小于50亩且已竣工验收,分割后单宗地块面积不小于20亩,最多分2宗且已分割登记的宗地今后不得再次分割登记;3.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分割后的各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应满足详细规划、消防等要求,不影响独立使用功能,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4.用而未尽土地,原则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允许由经开区或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招商,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5.涉及分割登记的,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中应注明:该宗地属分割登记。

文件链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