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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索  引  号:510626-2024-01306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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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02 来源:罗江人社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2025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1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1、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2、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3、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

4、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6、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低级(设市区)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8、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9、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残病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