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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姚永红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山奈)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5-003898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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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06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姚永红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21NL01K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万安镇罗江区上南街11号

成立日期:201031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510626市监销0000399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有效期至:2025年420

2024年101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销售的山奈(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质量等级:无,标称生产者名称:无,购进日期2024年8月20日,样品数量:1.206kg,备样数量:0.6kg)进行监督抽检,经德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C1122),报告显示山奈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测出”、实测值为0.230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进行食品溯源调查时确认: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销售的山奈来自于当事人处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0311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食品和百货销售,并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系罗江区辖区内的食品小经营店

经调查,2024年8月,当事人拾得一摊贩遗落的山奈,数量3斤,因当事人店内不零售香料类食品,便于2024年8月20日将上述山奈销售给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销售单价是2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84元。

2024年10月1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经营的山奈[商标:无,购进日期2024年8月20日,规格型号:散装,样品批号:无,保质期:无,质量等级:无,标称生产者名称:无,样品数量1.206千克(含备样数量0.6kg)]进行监督抽检,上述山奈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经检验不合格。我局在对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山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山奈系当事人提供给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已无涉案山奈,执法人员现场展示了单号为“3039783”的涉案山奈销货清单,当事人认可是其开具的,并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以内未被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证明对涉案山奈实施监督抽检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SP2024C1122)证明涉案山奈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单号为“3039783”的涉案山奈销货清单、对罗江区昊天商贸部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山奈的事实及涉案山奈的货值金额

5.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54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告〔2025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香辛料属于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上述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山奈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山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山奈)的行为。

当事人系罗江区辖区内的小经营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适用《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山奈)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低,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从轻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0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