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9N0MU7D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510604市监销202300112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综合市场
成立日期:2019年8月28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22日,根据《2024年德阳市罗江区本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德市罗市监法〔2024〕23号)文件,本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销售的泡红椒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11月6日,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2410-0285,文件显示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销售的泡红椒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查信息与不合格项目详见附件。
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410-028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0-0285),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8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9N0MU7D,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日用品销售;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510604市监销2023001128,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综合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6日,本局收到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的《食品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510604951931855,抽样单显示:单位名称:“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单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综合市场”;样品名称:“泡红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数量(含备样):“1.4kg”;备样数量:“0.65kg”;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单价:“7元/kg”;存储条件:“常温”。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的《检验报告》No:2410-0285,文件显示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经营的泡红椒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泡红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4-10-22”;抽样日期:“2024-10-22”;样品到达日期:“2024-10-23”;样品数量:“1.4kg”;备样数量:“0.65kg”;抽样单编号:XBJ24510604951931855;检验日期:2024-10-24;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 NaNO2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7项”;序号7: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流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备注:“*为分包项目,分包为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CMA资质编号为:23230014106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流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11-04。”
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410-028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0-0285),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在丽江建红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批泡红椒40斤,进货单价:2元/斤,由丽江建红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开出票据,票据显示:《收款收据》5665992,时间:“2024年10月18日”,品名:“泡椒”,单位:“斤”,数量:“40”,单价:“2”元,金额:“80”元。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除被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样品1.4kg(含备样0.65kg)以外,其余的该批泡红椒未销售,已全部销毁,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销毁该批泡红椒的照片。销售价格 7元/kg,金额9.8元,获利4.2元。总获利4.2元。
本案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德阳市罗江区本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德市罗市监法〔2024〕23号)文件,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510604市监销2023001128、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项的事实;
3.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660113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品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510604951931855,证明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涉案经营的泡红椒抽查过程的事实;
4.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10-028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0-0285)和《送达回证》,证明涉案经营的泡红椒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丽江建红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人《居民身份证》、供应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1份,证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6.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11月11日《现场笔录》、2024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涉案泡红椒进销货数量、价格、获利情况的事实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检验报告》No:2410-0285判定涉案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泡红椒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泡红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泡红椒,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大写:肆元贰角);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4.20元(大写:伍佰零肆元贰角)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