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吴均鲜面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239QQ9D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德罗市监(坊)【2022】02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综合市场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8日
经营范围:面条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批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13日,根据《2024年德阳市罗江区本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德市罗市监法〔2024〕23号)文件,本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金山镇好又来食品店销售的泡红椒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11月28日,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HL2411-0089),文件显示罗江区吴均鲜面坊生产经营的凉面(挂面)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查信息与不合格项目详见附件。
2024年12月2日,本局收到由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L2411-0089)及相关资料,内容显示:“2024年11月13日,本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综合市场罗江区吴均鲜面坊经营生产的凉面(挂面)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柠檬黄等7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抽查信息详见附件。
2024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吴均鲜面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鲜面坊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L2411-00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1-0089),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8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吴均鲜面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239QQ9D,经营范围含有面条生产销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德罗市监(坊)【2022】023,生产食品类别:面制品加工销售(鲜面条、饺皮、抄手皮),有效期至2025年7月3日。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综合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日,本局收到由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L2411-0089)及相关资料,内容显示:“2024年11月13日,本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综合市场罗江区吴均鲜面坊经营生产的凉面(挂面)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柠檬黄等7项,柠檬黄不得使用,实测值0.01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抽查信息详见附件。
2024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吴均鲜面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鲜面坊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L2411-00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1-0089),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生产经营了5kg凉面(挂面),被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0.6kg,其他的4.4kg已经全部销售给老百姓,也无法追回,店内已无任何相关该批凉面(挂面)。当事人无销售记录,销售单价:4元/kg,销售数量:5kg,金额:20元;成本价3元/kg,获利5元,被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0.6kg,获利0.6元,其他4.4kg已销售完,销售价格4元/kg,获利4.4元。总获利5元。
本案货值金额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德阳市罗江区本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德市罗市监法〔2024〕23号)文件,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德罗市监(坊)【2022】02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项的事实;
3.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品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510604951931983,证明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涉案生产经营的凉面(挂面)抽查过程的事实;
4.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L2411-00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1-0089)和《送达回证》,证明涉案生产经营的凉面(挂面)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12月4日《现场笔录》、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涉案该批凉面(挂面)进销货数量、价格、获利情况的事实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合同》,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范围面积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5〕51060424000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的该批凉面(挂面)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L2411-0089)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面(挂面)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当事人营业铺面营业面积是 ㎡,属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认定的“三小经营者”,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面(挂面),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